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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

书籍:法律辞典

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为了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防止对犯罪嫌疑人久押不决,避免不当刑事羁押,法律对侦查中的羁押期间作了严格限制。侦查羁押期限包括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期限。刑事拘留期限,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延长1个月后仍不能终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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