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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标的

书籍:法律辞典

指知识产权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这里所讲的知识产权法律行为是指以知识产权的产生、维护、变更、消灭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知识产权行为的标的在一般情况下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身。知识产权标的与知识产权客体是两个容易造成混淆的概念。两者之所以容易造成混淆有两个原因:一是构成权利客体和标的的对象(物、行为或不行为、非物质财富等)基本上是相同的;二是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来说,其权利客体和标的可能是相同的。一般说来,物权的权利客体是物,物权行为的标的也是物;债权的权利客体为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通称给付),债权行为的标的(即给付标的)是给付行为的对象,可以是物,可以是某种权利,也可以是给付行为本身,与债权的客体是不同的;准物权的权利客体为某种权利,准物权行为的标的也是该权利本身;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为智力成果(在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人的行为),知识产权行为的标的则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身。在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与标的是不同的,我们应该注意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一般说来,权利客体所对应的是权利和义务,而标的所对应的是法律行为,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之一。行为是构成法律事实的主要内容之一,而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是法律关系内容。法律事实的发生和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维持、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行为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因此必然要涉及行为目的即标的。权利和义务体现的是一定的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此必然要涉及调整的对象即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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