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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书籍:法律辞典

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项智力成果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一项知识产权能否产生,依各国相关法律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国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在另外一个国家未必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护内容因国家不同而异。(3)任何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仅在它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4)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的失效,即该项智力成果在该国内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项知识产权在另外一个国家也已失效。(5)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判定,依各国法律的不同而异,在一个国家被认定为侵权的行为,在另外一个国家未必也被认定为侵权。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才需要缔结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或地区性条约,用以协调有关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以便求同存异。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也是与有形财产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在国际私法中有一条原则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有形财产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而知识产权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这反映出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例如,某人所有的一只手表,走到世界各地这块表仍归其所有,不会被视为公有财产;而一个人已在一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技术,在其他未取得专利权的国家,就被视为公有技术,人人皆可无偿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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