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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诛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族刑”。中国古代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制度。(1)夷三族,即诛灭三族。《史记·秦本纪》载,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秦武公三年(公元前695年)诛三父等而夷三族。《汉书·刑法志》:“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即夷三族)。”至商鞅变法定为常法。所谓三族有二说,一是父母、兄弟、妻子;二是父族、母族、妻族。《史记·秦始皇本纪》:“以古非今者族。”《汉书·高帝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颜师古注:“族,谓诛及其族也。”汉初,沿用此法,当夷三族的,一律先黥其面,劓其鼻,斩其左右趾,然后笞杀,枭其首,菹醢其骨肉于市示众;诽谤詈沮者,又先断其舌。吕后元年(前187年)除三族罪,其后新垣平阴谋叛逆,又恢复三族之诛。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65年)改定三族律令,父母有罪不追已出嫁之女。西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除三族刑,东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又恢复,但不及妇女。唐以后至清一般适用缘坐办法。(2)诛七族。《史记·邹阳传》:“荆轲之湛(沉)七族。”七族有二说:裴骃《集解》引张晏曰:“七族,上至曾祖,下至曾孙。”司贞《索隐》,“父之族,一也;姑之子,二也;姊妹之子,三也;女子之子,四也;母之族,五也;从子,六也;及妻父母,凡七。”(3)诛九族。亦有二说:《尚书·典》:“以亲九族”。孔传:“以睦高祖、玄孙之亲。”指本身以上的父、祖、曾祖、高祖和以下的子、孙、曾孙、玄孙。又孔颖达疏引夏侯、欧阳氏说,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隋时杨玄感反,炀帝诛之,罪及九族。明成祖磔方孝孺,宗族亲友前后坐诛者数百人,亦株连九族。另一说还包括学生在内为十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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