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和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包括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等方面)。它往往在双边的通商航海条约或多边的该类条约(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作出规定,其目在于消除缔约国之间通商、航海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双方贸易往来的发展。最惠国待遇涉及到诉讼权,财产保护、营利活动、工业所有权、税金、有价证券之转移、海关税则、进口产品之按国内产品处理、公司、船只以及领事职务等方面。在许多场合它也包括应享受国民待遇的事项。关千最惠国条款的适用,有3种形式:(1)单方或相互的最惠国条款;(2)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3)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间一般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