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生活史——族规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08-13 属于: 宋元文明


宋代的民间家族组织依靠“家法”、“宗法”、“义约”、“规矩”、“家训”等条法即族规来统治族人。不过,家训和族规还有一些区别:家训偏重于劝导,族规偏重于制约;族规是从家训演变而成的。

从宋代开始,随着民间家族组织的重新建立,这类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条规便逐步增多起来。宋太宗时,大臣李窻“家法尤严”,即使子弟已经在京做官,“俸钱皆不得私用,与饶阳庄课并输宅库,月均给之,故孤遗房分皆获沾济”北宋中期,京兆府蓝田人吕大钧制定了《乡约》。吕大钧系张载的门生。《乡约》要目有四: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详细地规定了自愿入约者应该遵守的事项。后来,朱熹又根据这一《乡约》及吕大钧其他著作稍稍增损,撰成《增损吕氏乡约》,流行于世。这一《乡约》虽然不是民间家族组织的规约,但显然对“家法”、“义约”等影响很大。哲宗时,大臣刘挚“家法俭素,闺门雍睦”南宋时,吉州永新人颜诩,全族百人,“家法严肃,男女异序,少长辑睦,匜架无主,厨馔不异”。江西抚州宜黄县“巨室”涂氏,“自其祖六秀才济者,素称善人,教训五子一孙,家法整整”。孝宗淳熙八年(1181)婺州吕祖谦制定“宗法条目”,详细规定了本族祭祀、忌日省坟、婚嫁、生子、家塾、合族、宾客、庆吊、送终、会计、规矩等活动的细则,注意事项、惩治办法。理宗时,台州黄岩县有的家族订有“义约规式”绍兴府会稽县裘氏家族,同住一村中,世推一人为族长,“有事取决,则坐于听事”。族长要制裁有过失的族人,就用竹穎。竹穎是世代相传的。饶州鄱阳县朱氏家族,该族尊长每天聚集子弟“训饬”,“久而成编”,共分父母、兄弟、宗族三部分,外族人“或疑其太严”。抚州金溪县陆氏家族,由一位最长者任“家长”,总管全家之事。每年选派子弟分管田畴、租税、出纳、厨炊、宾客等家事。公堂田只供给米饭,菜肴各家自办。私房婢仆,各家自己供给,准许交米附炊,每天清晨将附炊的米交到,管厨炊者登记于历,饭熟,按历给散。宾客到,则先由主管宾客者会见,然后请家长出见,款以五酌,仅随堂饭食。每天早晚,家长领子弟到祠堂请安致礼。子弟有过,家长聚集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可容,则告于官,屏之远方”。清晨,击鼓三叠,一名子弟高唱:“听,听,听:劳我以生天理定,若还懒惰必饥寒,莫到饥寒方怨命,虚空自有神明听。”又唱:“听,听,听:衣食生身天付定,酒肉贪多折人寿,经营太甚违天命,定,定,定!”从唱词的内容看,可能出自陆九渊兄弟之手。

宋代不少官员、学者撰写“家训”、“家戒”、“庭戒”、“示子篇”等,以教育本家的子弟。这些官员、学者中,北宋时有邵雍宋祁范仲淹范纯仁包拯欧阳修光、梁焘、邹浩、黄庭坚贾昌朝等,南宋时有赵鼎、陆游叶梦得、吕祖谦、朱熹、袁采、倪思、江端友、陆九韶、真德秀、何耕等。其中著名的有包拯“家训”,要求后代子孙如果做官,“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丝毫不讲遗产的处置问题。赵鼎“家训笔录”共30项,首先提出“闺门之内,以孝友为先务,平日教子孙读书为学,正为此事”。其次,对“士宦”的家人要求做到廉和勤。再其次,要求“本家田产等,子子孙孙并不许分割”,“岁收租课,诸位计口分给”。赵鼎期望目前的小家庭,以后扩大成宗族,所以又说:“同族义居,唯是主家者持心公平,无一毫欺隐,乃可率下,不可以久远不慎,致坏家法。”李光“家训”大都已经散佚,只知其主要内容有告诫子孙后代要励志读书节俭等。陆游“放翁家训”不讲遗产的管理和分割问题,只谈丧事从简,不信佛、道;子孙“复能为农”是上策,“杜门究经,不应举,不求仕”是中策,“安于小官,不慕荣达”是下策;子孙“不可不使读书”,但若能布衣草履,从事农圃,足迹不至城市“弥是佳事”。这些家须后来逐步变成各该家族的族规内容的一部分。

据宋人零星记载,族长是各个家族的统治者,掌有主管全族的一切权力。按照各族“规矩”,族长掌管义庄、祭田的收支;族长到族人家里,必须坐在主位,不论亲疏都如此。国家法律还规定,凡族人无子,如要立继,必须得到族长的同意。

宋仁宗时开始,经过政治家和学者的提倡,以官僚地主为核心,以“小宗之制”为宗法,以族产为物质基础,以族谱为结合维持工具,以祠堂为活动中心,以“家法”、“义约”、“规矩”为统治手段,民间家族组织便在全国范围逐步建立起来。


郑樵:《通志》卷25,《氏族略第一·氏族序》。

欧阳修:《集古录跋尾》卷2,《后汉太尉刘宽碑阴题名》。

苏洵:《嘉皊集》卷13,《谱例》。

《金史》卷44,《兵志·兵制》。

《金史》卷46,《食货志一·户口》。

金人李俊民:《庄靖集》卷8,《李氏族谱》;《山右石刻丛编》卷20,《裴氏族谱石刻》。

苏轼:《苏东坡应诏集》卷3,《策别十三》。

《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

河南程氏遗书》卷18,《伊川先生语四》;《苏东坡应诏集》卷3,《策别十三》。

《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

《河南程氏遗书》卷6,《二先生语六》;《二程外书》卷11。

《河南程氏遗书》卷17,《伊川先生语三》;卷15,《伊川先生语一》。

范仲淹:《范文正公集》附录,《义庄规矩》。

乾隆本《范氏家乘》卷5,《贤裔传·宋赠朝议大夫、次卿公(良遂)传附持家传》。

《范文正公集》附录,《朝廷优崇·与免科籴》。

《范文正公集·建立义庄规矩》。

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4,《忠孝》;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卷10,《尚书彭公》;《宋史》卷316,《吴奎传》;卷351,《何执中传》;张衮:《嘉靖江阴县志》卷18,《列女》。

《长编》卷414,元祐三年九月乙丑;卷478,元祐七年十一月甲申。

赵鼎:《忠正德文集》卷8,《家训笔录》;《要录》卷96;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8,《学校》;汪应辰:《文定集》卷21,《徽猷阁直学士、左太中大夫向公墓志铭》。

《宋史》卷400,《汪大猷传》;家铉翁:《则堂集》卷2,《积庆堂记》;袁燮:《穄斋集》卷14,《通判沈公行状》。

罗浚:《宝庆四明续志》卷11,《乡人义田》。

罗大经:《鹤林玉露》卷5。

(传)朱熹:《朱子家礼》卷1,《通礼·祠堂·置祭田》;黄榦:《勉斋集》卷34,《始祖祭田关约》;陈藻:《乐轩集》卷8,《宗法》。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嫂讼其叔用意立继夺业》。

田顼:《尤溪县志》卷6,《人物志》;曾丰:《缘督集》卷3,《寄题项圣予卢溪书院》;洪迈:《夷坚志》卷30,《界田义学》。

刘松等:《隆庆临江府志》卷11;朱熹:《朱文公文集》卷88,《图阁直学士吴公神道碑》。

游九言:《默斋遗稿》卷下,《建阳麻沙刘氏义庄记》。

《旧唐书》卷46,《经籍志上》。

欧阳修:《居士外集》卷21,《欧阳氏谱图序》。

苏洵:《嘉祐集》卷13,《谱例》、《苏氏族谱》。

《居士外集》卷21,《欧阳氏谱图序》。

《嘉祐集》卷13,《族谱后录上篇》、《大宗谱法》。

《嘉祐集》卷13,《苏氏族谱亭记》。

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33,《许氏世谱》;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79,《文潞公家庙碑》;游酢:《游廌山集》卷4,《家谱后序》;朱长文:《乐圃余稿》卷9,《朱氏世谱》;杨杰:《无为集》卷8,《杨氏世谱序》;《新安篁墩程氏世谱》,程敏政述:《程氏统宗世谱序》等。

曾丰:《缘督集》卷17,《重修族谱序》;方大琮:《铁庵集》卷31,《方氏族谱序》等。

尤袤:《遂初堂书目·姓氏类》;文天祥:《文山先生全集》卷9、卷10。

陈亮:《陈亮集》卷16,《书家谱石刻后》;黄震:《黄氏日抄》卷90,《姜山族谱序》。

(元人)吴澄:《吴文正集》卷32,《丰城县孙氏世谱序》;方之连:《桂林方氏宗谱》卷1,《序》。

文天祥:《文山先生全集》卷10,《跋李氏谱》。

欧阳守道:《巽斋文集》卷19,《书欧阳氏族谱》;卷11,《黄师董族谱序》。

《朱子家礼》卷1,《通礼·祠堂》。

《宋史》卷109,《礼志十二·吉礼十二·群臣家庙》;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集》卷79,《文潞公家庙碑》云,文彦博在嘉祐四年秋最早建成家庙。

《范文正公集·褒贤祠礼》卷1、卷2。

陆九渊:《象山先生全集》卷19,《荆国王文公祠堂记》。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5,《娶妇》条云,新人、新妇“至家庙前参拜”,但这一习俗只可能在贵族、大臣中实行。

《朱子家礼》卷1,《通礼·祠堂》;罗大经:《鹤林玉露》卷5。

吴处厚:《青箱杂记》卷1。

《朱文公文集》卷74,《增损吕氏乡约》。

叶梦得:《石林燕语》卷10。

《宋史》卷456,《颜诩传》;杜范:《杜清献公集》卷17,《跋义约规式》。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5,《越州裘氏义门旌表》。

黄震:《黄氏日抄》卷90,《〈训族编〉序》;《鹤林玉露》卷5。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81,《书康节戒子孙文》。

张田编:《包拯集》补遗,《家训》。

赵鼎:《家训笔录》。

《越中金石记》卷6,《李庄简家训碑》。

陆游:《放翁家训》。

黄榦:《勉斋集》卷34,《始祖祭田关约》;《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立继类》。

《朱子语类》卷91,《礼八·杂仪》;《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立继类》。

每一个民族的节日都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而每一特定的历史时期,都会出现特定的节日风情。中唐以后直到辽、宋、西夏、金代,随着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愈加丰富,节日风情也变得多姿多彩,欢乐愉快。尤其是宋代社会经济的繁荣,科学技术的进步,给节日注入了新的内容,带来了轻松愉快甚至侈靡的风情,反映了当时人们丰富的生活情趣和相对平衡的社会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