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生活史——地位
妇女的社会地位在中国古代总的趋势是逐渐下降,宋代处于逐渐下降的过程之中,并非直转急下。
一 理学家的妇女观
宋代确实出了一批理学家,他们歧视妇女。程颐强调:“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司马光也说什么“夫天也,妻地也”。但有两点不可忽视。
首先,理学家并非歧视妇女的始作俑者。“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从一而终”一类的说教早已出自前代儒家者流之口。何况“失节事极大”一语不足以概括理学家的妇女观。程颐主张:“出妻令其可嫁”;司马光指出:“夫妇以义合,义绝则离。”并不绝对反对离婚。他们提倡“终身夫妇”,希望夫妇白头偕老。程颐认为:“凡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至于宋代民谚“嫁得鸡,逐鸡飞;嫁得狗,逐狗走”,唐代已有之。杜甫《新婚别》:“嫁女有所归,鸡狗亦相得”,即脱胎于此。
其次,当时的社会舆论并非理学的一统天下。持反对态度者大有人在:“众则非之,以为无行。”谢伋提出与理学家相左的看法,将宋代视为阴盛阳弱的时期:“自逊、杭、机、云之死,英灵之气不钟于世之男子,而钟于妇人。”所谓“逊、杭、机、云”,是指东吴陆逊及其子陆杭、孙陆机、陆云。听罢这番议论,理学家陆九渊无可奈何,只得“默然”。袁采《袁氏世范》描述妇女的种种痛苦,强调“女子可怜宜加爱”,其同情范围包括下层妇女,指出“婢仆不可自鞭挞”。他不拘泥于“妇人不必预外事”,认为以下三种人都是“贤妇人”:“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这些议论在当时实属难得,因而袁采被誉为“中国历史上倡女性同情论的第一人”。
二 离婚改嫁权
宋代社会的实际状况是两性地位不平等,但妇女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某些权利,元代以后妇女权利才全面丧失。下面先说妇女仍享有一定的离婚改嫁权。
宋人反复指出,当时妇女离婚改嫁者较多。如《玉壶清话》卷2称:“膏粱士族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袁氏世范》卷1《睦亲·同居不必私藏金宝》云:“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之自随者多矣。”这是就夫死再嫁而言,还有就夫在改嫁来说的。如郑至道称:“为妇人者视夫家为过传,偶然而合,偶然而离。”范仲淹母亲谢氏、王安石儿媳庞氏、岳飞前妻刘氏、赵明诚遗孀李清照等改嫁另适,便是人所熟知的实例。据初步统计,见于史籍的再嫁妇女仅北宋时期即达52位之多。坐家招后夫是当时寡妇改嫁的一种形式。张齐贤《洛阳缙绅旧闻记》卷5《焦生见亡妻》载,洛阳刘某死后,其妻经人做媒,招焦生为夫。“俚语谓之接脚”。“接脚夫”一词后来不仅是俚语,还见于法令:“在法有接脚夫,盖为夫亡子幼,无人主家设也。”实际上无子也可招后夫。
宋代妇女离婚再嫁者较多,社会舆论并不笼统谴责改嫁是个重要原因。相反母亲改嫁后,仍是儿子尽孝的对象。如果事之不恭,反倒会被指责为“则非人类矣”。北宋初期,张永德将被其父亲休弃的生母马氏迎归奉养,受到太宗赞扬:“此可为人子事出母之法。”神宗时,朱寿昌赤脚跑遍四方,历尽千辛万苦,终于找到已改嫁并生子的母亲,得到朝廷表彰。更有甚者,一妇女先嫁单氏,生单夔,又嫁耿氏,生耿延年,死时,两个儿子争“葬其母”。孝宗出面调停:“二子无争,朕为葬之。”皇上居然为再嫁妇女主持葬礼,南宋后期仍传为“美谈”。社会舆论如此,难怪妇女再嫁不难,以致人们如此嘲讽“老娶少妇”者:“依他门户傍他墙,年去年来来去忙。采得百花成蜜后,为他人作嫁衣裳。”岂止不难,只要其他条件还好,愿娶者不乏其人。如魏了翁的女儿“既寡,谋再适人”。消息一经传出,邀媒下聘者甚多。刘震孙走红运,百里挑一,竟被选中,但“不得者疾之”。
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原则上允许妇女离婚改嫁。《宋刑统》卷14《户婚律·和娶人妻》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夫妻关系不好,双方愿意离婚,法律予以认可。《宋刑统》禁止的仅仅是居丧改嫁、背夫改嫁、强迫他人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此后基本原则未变,改动的只是具体规定。如后来规定“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直到南宋后期,法律仍然肯定:“已成婚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难怪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多年未嫁,御史唐询弹劾吴育:“弟妇久寡,不使再嫁。”南宋末年,李孝德告发其寡嫂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胡颖在审理此案时,虽然从道义上指责阿区“失节固已甚矣”,但从法理上替阿区辩护: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他宣布阿区无罪,而李孝德则被“杖一百”。
当然社会现象是复杂的。既有因娶改嫁妇女而遭到嘲笑者,如士人萧轸“娶再婚之妇”,同舍张任国写下《柳梢青》词加以戏弄:“挂起招牌,一声喝采,旧店新开,熟事孩儿家怀,老子毕竟招财,当初言下安排,又不是豪门买呆。自古道正身替代,见任添差。”也有因坚持守寡而受到表彰者,如仁宗时,包瞘之妻崔氏“丧夫守子”,发誓不再嫁:“生为包妇,死为包鬼”,被视为“美行”。淳熙年间,临海(今属浙江)陈氏“夫亡,年少子幼,有媒议亲”,她“抚膺恸哭仆地,复欲自刃。父母许以不复议嫁,方免”。孝宗认为:“此当旌表,以励风俗”,将她封为安人。
三 财产继承权
宋代两性的经济权利虽无平等地位可言,但妇女仍在不同程度上享有一定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因妇女在家庭中角色的不同,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作为女儿。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在财产权利上又有区别,在室女在两种情况下可继承部分乃至全部家庭财产。一种是父母双亡,《宋刑统》沿用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娉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娉财之半。”南宋时期的法令更明确:“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另一种是户绝,即财产所有者死后无子孙。《宋刑统》沿用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元符元年(1098)八月颁行的法令更具体:“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已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南宋时期对此作了调整:“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
归宗女的财产继承权在北宋时期,与在室女相似。《宋刑统》卷12《户婚律·户绝资产》称:“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南宋时期调整为:“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
出嫁女在北宋前期,只有在无在室女的条件下,才能继承部分家庭财产。《宋刑统》卷12《户婚律·户绝资产》称:“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余财并入官。”元符元年八月法令对此作了全面调整:“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已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分中以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二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亦全给。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亦全给;三百贯已上,三分中给一分。已上给出嫁诸女,并至二千贯止。若及二万贯以上,临时具数奏裁增给。”在有在室女和归宗女的条件下,出嫁女也可继承部分家庭财产,但其数额受到限制,实行数额小从宽、大从紧的原则。南宋时期,户绝之家,“其财产依户绝嫁女法,三分给一,至三千贯止”。其基本原则仍然是出嫁女继承户绝财产的三分之一,只是限额有变化。
第二类:作为妻子。妻子带着陪嫁来到夫家,此后有时还从娘家得到财产。“妻家所得之财”,不属于大家庭共有,而属于小家庭私有。法律强调:“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同时规定:“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妻子从娘家所得之财与丈夫共有,但妻子的支配权较大。
第三类:作为寡妇。其中改嫁者与所谓守节者的财产权利不同。守节寡妇又有有子与无子之分。有子守节寡妇,家庭财产属于儿子,她只是代为管理。法律规定:“寡妇无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典卖田宅。”如有子孙在16岁以下,出于供养子孙的需要,可典卖田宅。儿子年满17岁后,可自行买卖田宅,但须经母亲同意。宋人说:“交易田宅,自有正条,母在,则合令其母为契首。”无子守节寡妇则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法律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但不能典卖:“夫所有之产,寡妇不应出卖。”只能立继子继承:“户绝命继,从房族尊长之命”,“夫亡妻在,则从其妻”。
改嫁寡妇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招接脚夫,如无继承人,可占有前夫全部财产。北宋法令规定:“其前夫庄田,且任本妻为主,即不得改立后夫户名,候妻亡,其庄田作户绝施行。”南宋则有限制:其田宅“计直不得过五千贯”。另一种是改嫁他族,“妻家所得之财”属于寡妇,可带回娘家,也可携带改嫁。但改嫁妇女对前夫家庭财产无支配权。法令规定:“尝为人继母而夫死改嫁者,不得占夫家财物,当尽付夫之子孙,幼者官为检校,俟其长然后给之,违者以盗论。”所谓检校,即代为保管并经营。如果无子,则按户绝法处理。法令虽然如此,但在实际生活中,寡妇携带夫家财产改嫁的事例不少。如郭彖《暌车志》卷4载,李贯“资财且多”,死后,其妻“乃尽奄有,为再嫁资”。《夷坚甲志》卷2《陆氏负约》载,陆氏在其丈夫郑某死后,“尽携其资,适苏州曾工曹”。
四 家事管理权
传统社会,男主外,女主内。一家之长只能是身为男性的丈夫,但家事则由作为主妇的妻子管理。如欧阳修夫妇,丈夫“尽力于朝”,妻子“治其家事”。家事管理权涉及面很广,包括对子女的教育、监护乃至惩罚。对于妇女的这项权利,真宗极其尊重。《涑水记闻》卷6载,“京师民家子有与人斗者,其母追呼之,不从,母颠踬而死”,法官认为此子“当笞”,真宗当即予以反驳:“母言不从,违反教令,当徒二年,何谓笞也。”妻子还享有执掌家庭财产权,如欧阳修“平生不事家产,事决于夫人,率皆有法”。袁采将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的妇女称为“贤妇人”。
由于妻子“主家政”,往往“不易制”,甚至丈夫反而受控制。这种现象在宋代士大夫家庭中屡见不鲜。宰相王旦就以惧内而闻名。赵概《闻见录》载,王旦“宅后作堂,名‘三畏’”。杨亿风趣地说:“可改作‘四畏’。”王旦“问其说”,杨亿回答道:“兼畏妻。”鉴于大臣普遍畏妻,真宗刘皇后在大臣们的夫人面前,对“阃范严酷”的夏竦之妻杨氏加以“苛责”,以便责一儆百。此后杨氏“少戢”,但风气并未改变。沈括尤其可怜,《萍洲可谈》卷3载,他晚年再娶张氏。张氏不仅将其长子逐出家门,而且沈括本人“时被捶骂,摔须堕地。儿女号泣而拾之,须上有血肉者,又相与号恸”。张氏病故,人们都为沈括庆祝。但沈括“自张亡,恍惚不安”,不久便去世。
或许与教育子女、掌管家产的责任主要由妇女承担有关,她们自身受教育的权利并未完全被剥夺。连司马光也主张女子应当读书:“古之贤女,无不好学,左图右史,以自儆戒。”并说:“人皆不可以不学,岂男女之有异哉?是故女子在家不可以不读《孝经》、《论语》及《诗》、《礼》,略通大义。”他只是不赞成妇女作歌诗之类:“今人或教女子以作歌诗、执俗乐,殊非所宜也。”程颐称颂其母亲侯氏“好读书史,博知古今”。但她“好文而不为辞章,见世之妇女以文章笔札传于人者,深以为非”。欧阳修亲自动手编写《州名急就章》,“以示儿女曹”,目的在于为包括女性在内的后辈学习文化提供方便。朱熹“病《女戒》鄙浅”,打算另编一部。在他拟定的篇目中,有《讲学》。袁采提倡“妇人自识书算”,以便管理家务。朝廷则允许女童参加童子科考试,并有女童林幼玉在淳熙年间中选,吴志端在嘉定年间通过国子监挑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