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帝国——法制
文明立国,必有法制。而法制之有效推演,在人。太宗赵炅深明此理。赵廷美大案后,他观察到士庶守法易,勋贵守法难。于是在推行国家法制时,格外注意“择人”。
不完美的圣贤大义
大宋法制,是大宋“文治”中的重要一环。
说大宋法制,千头万绪,先从“大赦”说起。
赵普多谋善断,口才厉害。很多时候,他所提出的意见,也往往符合正道。这也是为何太祖太宗两朝都很敬重他。
当初,太宗曾有一次要搞大型祭祀活动,按常规,要施行大赦。有一个人上书说,希望不要大赦,理由,则援引诸葛亮治理蜀地时,几十年不赦的故实。太宗听上去,觉得有理,但又感到差在哪个地方,就问赵普。赵普回答说:“凡是祭祀大典,圣朝都有原典,一定要赦免,表示‘其仁如天’。像刘备、孔明之类,只不过治理区区一个地方,臣不信这个,也不会援引这个做例证。”太宗很高兴,就将大赦事定了下来。
大赦这件事,有两面理。
司马光曾有名言:“杀人者不死,虽尧、舜不能以致治。”如果杀人者不能绳之以法,即使是尧舜时代也不能达到天下大治。大赦,其弊端在此。明人张燧《千百年眼》就曾批评“大赦”,书中认为,自春秋时代以来,后世屡有大赦之法,但是这种不问情深情浅,罪轻罪重,凡遇大赦,杀人者可以不死,伤人者可以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可以不问,这种做法,只能有助于“长奸”,让奸邪生长。
大宋自太祖太宗以来,三年之中,遇到郊祀就大赦天下,成为一种制度。但到了仁宗时代,有言官认为“三岁一赦,于古未有”,这是唐代兴兵之后开始有的做法。但这种大赦,“有罪者宽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有罪的人得到宽谅未必能够自新,被害的苦主得不到正义伸张岂能没有怨恨。不能自新,作恶人就会继续作恶;心中有怨恨,就会后悔做善事。这样一个大赦,结果却让士庶后悔为善、滋长恶行,实在是政教的很大祸患。
仁宗对这个道理很重视,但还是坚持大赦,只不过批复道:“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犯罪的人情节过于严重,不得统一按照大赦法免罪。
到了北宋末年,大赦开始变样。宋徽宗在位二十五年,大赦天下二十六次;“曲赦”,也即不大赦天下,只赦免一个或几个地方,十四次;“德音”三十七次。所谓“德音”,也是一种赦免令,唐代开始有,大宋最流行。它与大赦不同处在于:大赦是罪无轻重都赦,德音则是将量刑减重就轻,譬如大宋有“德音”:“死罪、流罪各降一等”,就是将“死罪”降格为“流罪”,“流罪”降格为“徒罪”,而徒罪、杖罪、笞罪则全部释免,所以还是一种“大赦”。这样计算,宋徽宗时总有“赦令”七十七次,祖宗时代的“三年一次”,到了他这里几乎变成了“一年三次”。这种“滥赦”,在南宋,到了光宗时代竟然达到一年四次正式的大赦。史称“刑政紊而恩益滥矣”,国家的刑法之制已经乱套了,朝廷的德政恩赏已经太滥了。这样的大赦,不仅政乱,对苦主而言,也是一种不公。譬如某甲杀害某乙,某乙家属千辛万苦将某甲搞倒,某甲判为死罪;结果遇赦,免了。这就是对某乙和某乙家属的不公。
所以太祖时代,格外注重大赦的范围,遇到特别需要大赦的年份,总要有诏令,告知天下,有些罪恶是不能赦免的。如改元开宝,这是一件大事,开始大赦天下,但诏令规定:“十恶、杀人、官吏受赃者不原”,犯有十恶罪、杀人罪、官吏(而不是士庶)受贿罪,这三种罪犯,不在赦免范围内。开宝四年(971)冬,南郊祭天,也是大事,开始大赦天下,但诏令也规定:“十恶、故劫杀、官吏受赃者不原”,犯有十恶罪、故意劫掠杀人罪、官吏受贿罪,不在赦免范围内。太宗时代也有这类规定,雍熙末年,以襄王赵元侃也即后来的宋真宗为开封尹,改封寿王,这是立太子的节奏,大事,大赦。但诏令也规定:“十恶、故谋劫斗杀、官吏犯正赃”者是不能赦免的。但太宗即位的当年,“大赦,常赦所不原者咸除之”,是全面赦免,平常赦免令下,有规定不可以赦免的,如“十恶”“杀人”“官吏受赃”等,这一次也赦免了。这种赦免,看似宽大,其实是对十恶罪、杀人罪的受害者的不公,是对官吏受赃罪的“纳税人”的不公。
总之,大赦,是一个有弊端的法制。
大宋帝王也深知这个制度性规定的弊端所在。但为何还是要施行大赦呢?
因为要收敛天下刀兵之刑,推演祥和之气;也因为天下被量刑的“罪囚”之中,很可能有冤案。后者让大宋帝王寝食不安,让大宋贤臣无比焦虑。
中国圣贤可能是世界上最早展开“疑罪从无”法理思想的人物。《尚书.大禹谟》留下了名言:“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如果有疑狱,罪犯判罪要轻;如果有疑功,功臣受赏要重。与其可能杀掉一个无罪的人,宁肯不杀,哪怕失去正常的经义。后人解释这句话说:“人命至重,治狱宜慎,宁失不常之过,不滥杀无罪之人,所以崇宽恕也。”
周代时处理案件,对很多疑犯都实行了赦免。唐代还有规定,疑犯可以用财货自我赎免。现代西方对疑案也是从轻从无处理,怕的就是万一出现冤狱,有伤天地和气。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个著名案例。辛普森杀妻证据很多,但在审理中,控方要求辛普森戴上现场发现的血手套时,结果发现手套小,戴不上。就是这样一条漏洞,让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得到了机会,要求陪审团宣判辛普森无罪。这一案件的意义就是,再一次以西方的经验,肯定了传统中国圣贤“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合理性。
大赦,当然存在缺陷。但内中很可能存在“不辜”,在无法证明囚犯有罪或无罪的情况下,首先选择推定无罪。南宋朱熹的弟子蔡沈在他的《书集传》中,也解释《大禹谟》的这句名言说:“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害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辜,就是罪;经,就是常。《大禹谟》的意思是:执法,可以杀,也可以不杀。不知道人是否有罪,杀了,就恐怕陷于杀害无辜;不杀,就恐怕失之于轻易放纵了罪犯。这二者,都不是圣人“至公至平”之义理。但比较起来,杀害不辜,尤其是圣人不能忍心的。所以与其杀了这人害了他的生命,不如让他活下去,而宁肯自受量刑不当的“失刑”之责任。
所以赵普鼓励太宗大赦,符合古来圣贤大义,虽然大赦并不完美。
刑罚“鼠弹筝”
文明立国,必有法制。而法制之有效推演,在人。太宗赵炅深明此理。赵廷美大案后,他观察到士庶守法易,勋贵守法难。于是在推行国家法制时,格外注意“择人”。
雍熙元年(984),开封有一个刑事案。
有个寡妇刘氏,让她的婢女到开封府,起诉她亡夫前妻的儿子王元吉多次毒害她,差点毒死。
当时开封府沿袭后周以来制度,设左右巡军院,执掌缉捕刑讯,略相当于今天的东城、西城区法院兼检察院。刘氏案初到右军巡院,经过推问,王元吉死不承认,执法官觉得事实也不像这个寡妇所说的那样,于是转移到左军巡院。到了这里碰到了一个酷吏,将王元吉上了酷刑。这个酷刑被他冠了一个名称:“鼠弹筝”,在手指上用刑,十指连心,受刑人受刑过程中,会不断痉挛般抖动十指,极为残酷。王元吉熬不住,只好承认,于是炼成“毒杀继母”一案。
忽然案子出现了转机:刘氏寡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了。
王元吉也有了翻供的意见,这时开封府也愿意认真对待囚犯,重新审理时,得到了一些刑讯逼供的细节,但是案子还在拖,几个月没有宣判。开封府觉得这个案子不好断,就上报给朝廷。
太宗认为没有明显证据可以证明王元吉下毒,但毕竟有个继母的状词在,就给出个意见:免死,徒刑(服劳役)。
王元吉的妻子看到这个宣判结果,不接受,于是击登闻鼓,称冤。
太宗亲自“听断”,召问王妻,知道了事情原委,确是冤案,于是派遣中使拘捕原来左右军巡院的执法官,审问。
案情大白。原来是刘氏寡妇有通奸之事,又惭愧又恐惧,更怕前夫的儿子王元吉知道,就设法做局冤枉他,要置他于死地,借官府之力杀人灭口。而这个寡妇的兄弟早就在欺骗隐瞒王元吉父亲的财产,并用了一部分给军巡院推官行贿;还有个医官,也被收买,说寡妇确有“中毒”的征兆等等。
太宗将此案所有的推官和左右军巡院的主管全部降职,下调俸禄;做假证的医官流放海岛。而那位发明“鼠弹筝”刑罚的左巡军院执法者,被太宗调来,以“请君入瓮”法,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现场“鼠弹筝”,史称此人“宛转号叫求速死”。太宗对他说:“你看看,你也不能接受这种疼痛之苦吧?谁能接受得了呢?”于是放了他,令人解开捆缚他的绳索,只见此人两手很久很久不能动弹。太宗对观看的宰辅大臣们说:“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京城之内,居然还有这样的冤滥酷毒之案,何况天下四方偏远之地呢?开封府的几位重要官员也得到了惩罚,当时知开封府刘保勋、判官李继凝都罚了一个季度的俸禄。
所以,太宗对地方上主持法律工作的官吏格外重视。
好“言事”者王济
淳化元年(990)冬,朝廷要派遣专使提辖总管诸道的茶税、盐税、酒税。除了夏秋二税之外,国家的重要经济来源在此。太宗还考虑到,既然派遣专使下去,就责成他一并查访民间利病,以及地方上吏治的善恶。这个人物最好能有刑部工作的经验。于是就问左右:“刑部中,谁最喜欢‘言事’?”好“言事”者,就是那种看到问题愿意提出建议性意见的人物。左右说有个大理寺丞王济,是刑部的官员,他多次给刑部、给中书、给朝廷上奏。太宗知道此人,是烈士子弟,有才,有性格。于是任命了他去管辖各道的国家税务。
他在福建时,发现当时朝廷曾要此地输运仙鹤羽毛作为制作雕翎箭之用。当时这东西属于战略物资,地方必须按朝廷要求备齐输运到京师。哪里会有那么多仙鹤?所以,地方为了凑齐鹤羽,费劲了千辛万苦,史称“民甚苦之”。王济认为这事不行,不能这么干。他上书要求除了部分鹤羽之外,可以用鹅毛来代替,太宗觉得意见不错,就如他奏请,改了。
太宗很高兴,知道这个人有能力,于是改命通判镇州。
镇州,治所在真定(今河北正定),辖今天的河北石家庄附近七八个县市,是唐五代以来天下雄藩之一,石敬瑭割让燕云十六州之后,此地地当边境,紧要性仅次于河东。所以太祖太宗以至于后来的大宋帝王,都要派出重臣把守。久之,驻守此地的文武职官就有了骄悍之气。王济来此做通判,宦海风波甚险。
但王济不怕。他本来就是河北人,出生在深州(今河北饶阳)。他的父亲王恕,在太祖开宝年间曾经知秀洲(今属浙江嘉兴),但是赶上了当地的盗匪之乱,盗匪进入秀洲,王恕被杀。家人收尸后,王济趴在灵柩上悲痛号啕。盗匪又来,要杀王济。王济看着这一伙盗贼说:“我父亲已经死了,我哪里还想活着!只恨我没有力量杀掉你们,为我父亲复仇!”史称“贼义之”,盗贼认为他有父子大义,放掉他没有杀。王济在兵乱之中,带着父亲的骨殖逃匿在山中。不久官军来剿匪,王济找到官军首领,陈说了盗贼情形,提出了破贼的建议。盗匪平定后,他的母亲也病死,于是他护送父母的灵柩回到深州。深州的主将向朝廷汇报了他的情况,太祖还召见了他。
王济经常涉猎经史,好读《左氏春秋》。太宗雍熙年间,他给朝廷上书,介绍了自己的身世,在学士院考试中中第,被补为县主簿,后来做到刑部官员。
改判镇州之后,王济面对此地藩帅太守们,有理有据地开始了法制推演。牧守们大多都是功勋之臣,大多都有捍御契丹的武功,所以多少都有点倨傲,待下人不免刻薄寡恩。王济新到,不过是第三把手,所以他们没有把他放在眼里。但王济从不向知州藩帅们挑战,也不向他们屈服,就是四个字:“秉公执法”。州官们也无可奈何。
戍守此地的悍卒往往恣意侵暴庶民,做不法之事。有人竟在夜里焚烧民居,乘乱盗取民财。王济知道后,就在各个兵营附近放出耳目,有一天报道某地有火,王济就安排数十壮士潜伏观察,果然在火光中看到几个兵匪带着盗窃物资往外跑。捉住后,不上报,现场平盗,当即正法。然后再“驰奏其事”,向朝廷快马报告盗贼正法之事。太宗闻讯很高兴。
有一个都校,街市上吃酒,撒酒疯,耍无赖,打落人牙齿。王济行使判官权力,不等上奏,直接给予杖刑,而后捆了这无赖,送到汴梁。
地方得到治理,史称“军城畏肃”,军事要塞镇州人知畏法,境内肃然,平安。太宗听说镇州吏治业绩,“大悦”,连下三道诏书褒奖慰劳镇州,更拜王济为监察御史,这是大宋除帝王裁断权、丞相行政权之外的第三种权力,监察权。御史属于察院,品级很低,但权限甚重,内外官吏均要受到察院监督,“御史”,为百官所忌惮。王济在御史任上更关心国家大事,上书讨论“统天下之术”,管理中国的政策策略,核心意见是“节民物之道”,包括慎重选择近臣,注意区别贤愚,理正国家名器,削减靡费用度等等,都很切合时弊。
一直到真宗朝,他在做地方官,兼任江南路安抚使时,看到大旱民饥,就亲身督促官吏熬粥,舍粥,并每天都要亲自尝一尝这粥熬得合格不合格。还录取了很多饥民作为州郡的厢兵,救活了很多人。
他在临终之际,给真宗上遗书,要皇上“进贤退谀”,并罢免不是很紧要的土木工程。他已经看出了真宗朝比太祖太宗两朝更多了谄谀之辈,也更多了奢靡之风。他不希望大宋帝国出问题。
王济的意义在于:他的执法断案,未必尽合法条,但在勋贵盘踞之地,在犯罪性质过于恶劣之际,需要“止乱”,因此就有非常法之制裁。但这之中的分寸把握很重要。如前述焚烧民居,乘乱盗窃的兵匪,王济的处置是,捉住之后,当即斩首,这是执行军法,因此是合适的。
法制需要能吏推演。
修《刑统》,重“听断”
大宋法条相当严密。
宋法制因袭唐代律令、格式,而随时有所损益。这个“损益”的文本成果就是《编敕》,类似于“宪法修正案”,是对前面唐律、《宋刑统》的修正补充。当时,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太祖建隆初年,即下诏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修订《编敕》4卷,凡106条,然后与新编订的《宋刑统》30卷,一道颁发天下。这些《编敕》在“损益”传统法条时,参酌轻重很详细,“世称平允”,人们认为很公允公正。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又增加《编敕》到15卷,淳化中增加到30卷,真宗咸平中增至18550条之多,太多了,不好操作,于是又下诏,由给事中多人重新修订,合并同类,删除重复,最后定为《编敕》286条。这些都预示了大宋向着法制化管理天下的努力。
《宋刑统》从《唐律疏议》而来,各类刑断都有明文规定,但如何执行?执行还是不执行?这之中就有了“空间”。地方,并不是人人都有执法能力,或按照法条执法的积极愿望。于是,太宗下诏:
自今京朝、幕职、州县官,并须习读《律令格式》。秩满至京者,当试问,若全不通晓,则量加殿罚。
从今开始,在京的朝官、幕府职员、地方州县官员,都要学习《律令格式》。任期满后,都要到京考核,面试。如果全不通晓,即根据情况给予惩罚。
但是如果有哪位官员熟悉律令格式,可以上书自荐,试问通过,可以补官到刑部、大理寺任职,三年之后,可以升迁。太宗还给近臣每人颁发了一部《宋刑统》,申命百官除了日常公职之外,要看看《律令格式》之类文章,用来作为大宋法学资源,并自我检点,据此决断狱事。
太宗对武官们带兵打仗,一般可以听其自专,但对官员们判案却始终不放心。如果有冤案,那是太宗最为心痛的大事。太宗至为焦虑之事在此,于是有了“录囚”,“听断”。
“录囚”,就是帝王或官员亲自到狱中去巡视审理案件,这是传统司法不废的常典。“听断”,就是听取当事人或法官陈述案由,而后提出决断意见。也称“听讼”或“断狱”。荀子认为政令合法,举措适时,听断公明,是衡量邦国文明与否的三条标准。听断,国之大事。它的要义在于:减少误判,洗雪冤情,尽力避免司法不公。“听断不明”是很大过失。“听断不明”,必有冤情,国有冤情,必有戾气,而戾气不祥。所以大儒韩愈认为,帝王能够“躬亲听断”,是“旋转乾坤”的大事——对于罹冤的士庶而言,雪冤就是一场“旋转乾坤”的生命事件。所以“弭冤白谤”是“第一天理”。历代文明邦国之最高管理者,心底略存一点善根,略有一点天良,无不瞩目于此,大宋帝王对此事更是极为重视,所以,太宗“听断”不断,史称“太宗在御,常躬听断”,太宗在统御天下时,常常抽出时间来,亲自去审理案件,尤其是“疑狱”。
京师有“疑狱”,大理寺难于判断,太宗往往会到现场,亲临审理、判决,人称“每能烛见隐微”,往往能窥见案件隐微之处,得以公正处理。
击登闻鼓“民告官”
大宋的“登闻鼓”制度,可能是历朝历代以来实施最好的。下面有冤情,有话说,地方处理不当,都可以直接到“登闻鼓院”,敲击“登闻鼓”,直接跟皇上对话,谁也不敢拦着。
雍熙年间,大宋正在跟契丹打仗,有个开封女子李氏来击登闻鼓,案由呢,是说自己没有儿女,而且有病,一旦死去,家业没有托付。
太宗据此下诏:开封府要根据这个李氏女子的意愿裁断、处置。也即,她名下的财产,要根据她的意愿处理。
开封府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这个李氏女子的父亲还在,就囚禁了这位父亲。根据案件的逻辑分析,很可能是:李氏女子与父亲是一体的,要自行处置私有财产,但遭遇他人觊觎。于是,在他人的推动下,开封府逮捕了李氏女子的父亲。李氏女子不甘心,又击登闻鼓,搞“行政诉讼”,将官府告到朝廷。
知道来龙去脉后,史称“帝骇”,太宗大吃一惊。他说:“此事岂当禁系,辇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广,安得无枉滥乎?朕恨不能亲决四方之狱,固不辞劳尔!”这种事也要拘禁人家的父亲吗?天子脚下,还出这种事!天下这么大,哪能没有枉法滥刑下的冤案呢?朕恨不能亲自去审理天下四方的案件,真要能做到,朕是不辞辛劳的!
于是,李氏女子案处理完毕后,当即派出朝廷能臣十四人,分头到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等地,审理刑狱。规定三条:
一、地方官吏在司法及军政处理方面有不作为,或渎职懈怠者,要劾罪上报;
二、如有临事精明允当,勤勉机敏,刑狱公正没有延滞者,要论功上报;
三、各州郡都要做到十天过问一次刑狱之事,不得拖拉。
淳化四年(993)冬,更发生了一件“奇案”。说这个案子“奇”,是因为它太小了:京畿有个小民牟晖丢了一只小公猪。更“奇”的是,这位小民牟晖居然为此而击登闻鼓。尤其“奇”的是,登闻鼓院和太宗都受理了这个“私有财产丢失案”。最“奇”的是,处理办法是:由国家拨款千钱“偿其值”,按价赔偿。
国家赔偿私人财产损失,太祖时代就有案例。当初大兵进入汴梁,有士庶遭遇痞子劫掠,太祖抓住痞子,并拨款赔偿了士庶损失。太宗此举亦然。
当时应有官员对此事提出质疑。太宗对宰相说:“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像这等小事也到朕这里来起诉,朕还为之听决,确实太可笑了。但推演这种听断的耐心公心,用以君临天下,可以做个表率,都这样做,世上就不会有冤民了。
申理冤滞,感召和气
太宗担心的是“冤民”。
他自己也说:“朕于狱犴之寄,夙夜焦劳,虑有冤滞耳。”我的心思常在刑狱诉讼这件事上,日夜焦劳,怕的就是有冤狱,久拖不决的案子。
所以,他不断地派出使臣到各道去巡视,他自己更在京师多次“听断”。有一年冬天,他亲自过问京师狱中的囚犯,一个个审理,一直到很晚。近臣都劝谏他不要劳苦过甚。太宗说:
“傥惠及无告,使狱讼平允,不致枉桡,朕意深以为适,何劳之有?”
如果我这么做,能够有利于上告无门的人,让案件公平允当,不至于枉法,我会非常适意高兴,哪里有什么劳苦。
为此,他特意在宰相面前发布了一通议论:
“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惠养黎庶,申理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无改易。或云有司细故,帝王不当亲决,朕意则异乎是。若以尊极自居,则下情不能上达矣。”
朝廷和地方的官员,如果都能留心政务,天下哪里有治理不好的道理!……有恩惠给百姓,审理冤案滞案,岂能不感召天地和气呢?朕常常要自己勤勉不要懈怠,这个意志是绝不会改易的。有人说,主管官员的小事,帝王不应该亲自决断,朕的意思于此不同。如果以尊贵自处,那就无法做到下情上达了。
由于相信“天人感应”学说,遇到严寒酷暑,或雨雪反常的日子,太宗就亲自来复审狱中囚犯,大部分都给予了宽大处理。淳化元年(990)四月,因为天气大旱,太宗就亲自到京师狱中“录囚”“听断”,史称“多所原减”,很多都得到了宽大处理。这一天,太宗还专门令尚食御膳房进素膳,派遣常参官分别到各道决狱,还派出中使到五岳去祈雨。
地方诸道则继续派遣朝廷能吏前往听断,诸州有大狱,更随时组成专案组,官员由太宗亲自选定,要他们乘驿站车马前往审理。临行前,太宗会有嘱托,审理完毕后,一定会详细了解审理经过。渐渐已经成为常例,后代也都遵守这个常例,这在大宋各个帝王本纪中都可以看到。
到了端拱年间,各地方的州郡负责司法的官员司理参军,也都由太宗亲自拣选。地方上士庶有到京师来喊冤的,太宗也会派出御史官员乘坐驿站车马前往地方会审。史称“数年之间,刑罚清省矣”,几年的工夫,天下的刑罚之事越来越少,显示了“无讼”“狱空”的太平景象。
“狱空”,就是监狱里没有人,这就预示着无人犯罪,是传统至为赞叹的治理成果。而大宋也确实经常性地出现“狱空”。太祖太宗时代,凡是地方州郡有“狱空”现象,一般都会降诏褒奖。如果州司、司理院“狱空”达到三日以上,就可以随处建立一个道场,供奉神灵,表示感恩。道场所用的供奉之物,如酒肉水果香料布幔之类,都由官钱支付,州府节镇给五贯钱,州郡给三贯。而且道场建立,不许扰民,也不许扰吏。
但是由此也出现制造“假狱空”的现象。当时一个州府有司理院、有州司,还有靠近州郡的县城,都是系捕囚犯的地方,有时地方就会将囚犯从司理院移往州司,这样就腾空一处,可以报“狱空”。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有人建议允许本州官吏互相监督,如有虚奏“狱空”,就要受罚。另外规定,司理院、州司等都要没有禁囚,才可以上报“狱空”。
由此也可以看到,即使是制度性规定,即使在大宋,即使都是读圣贤书的人物,即使有严刑峻法,也还总是有人钻空子,弄虚作假。这不是制度问题,而是人性弱点问题。
烂葱案
太宗亲自“录囚”“听断”这个做法,曾经有不少人反对。但太宗虽然褒奖他们的建议,却并不接受他们的意见,继续“录囚”“听断”。
有一个归德(今属河南商丘)节度使的推官,名叫李承信,他购买大葱时,发现里面有烂的,于是就鞭笞了这位卖葱的菜园农民。卖葱,以次充好,也是一过,但不至于遭遇鞭笞。更麻烦的是:这位农户被鞭打后,伤口感染发炎,几天后,死了。农户家人不干,告到朝廷。太宗“听断”后,认为这位推官是滥用职权,等于私设公堂,故意伤人致死,被正法。“私设公堂”,在太祖时称为“擅掠囚者”,擅自以酷刑对待囚犯,是一大罪恶。
太宗对“狱囚”的同情几乎是一种天性的善良。当时有规定,死刑大案,必须由朝廷覆按审核。但这样一来,有些未必够得上死刑案的案子,也要大理寺审阅。这样一拖,就是几个月,甚至长达一年以上。太宗在“听断”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就对宰相说:
“每阅大理奏案,或节目小有未备,必移文按覆。封疆遥远,动涉数千里外,禁系淹久,甚可怜也。自今卿等详酌,如其非人命所系,即与量罪区分,勿须再鞫。”
朕每次阅览大理寺的案卷,看到有些案例,有的是有些文案方面的小的环节没有完备,这就要下文重新审核。大宋封疆很远,动辄就是千里之外,这样,狱囚在里面待得太久,实在是可怜。从今天开始,卿等要详细斟酌这些案卷,如果不是人命关天的大案,就尽快量罪,做出处分,不要来回来去地审核了。
太宗对“录囚”“听断”的躬亲,源于对天道的敬畏。在儒学设计中,“天道制衡君权”,是一种不宣之秘。圣贤深通“不语怪力乱神”之基本语境,但全面接受了“天人感应”学说,这之中,就有“制衡君权”的大义。君主非神,与士庶一样,乃是介于神与兽之间的存在。在没有宪政制衡的条件下,天道制衡,就是选择之一。且传统圣贤对此几乎众口一词,形成了强力传统,无人可以挑战这个传统。在文明推演中,“天道制衡”,成为君主的自觉选择,成为一种值得自豪的荣誉。
礼治未病,法治已病
传统中,“礼”与“法”有着密切联系。一般来讲,“礼”更重,“法”不过是“礼”的补充。假如将邦国视为一个有机体,则“礼”是用来做预防的,是“治未病”的;“法”则是用来临床治疗手术的,是“治已病”。“守礼”者,不罹于法;“守法”者,可近于礼。传统认为:只要天下守礼,法可搁置勿用。这样的世道被称之为“太平盛世”。
大宋帝王们一生一世追求的就是太平盛世。
但“礼”的推行,帝王要做表率。
端拱元年(988),太宗到东郊以“太牢”大礼祭祀先农神之后,开始“耕籍田”。
传统有“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向先祖或天地神祇祈福称之为吉礼;丧葬哀吊之事为凶礼;朝见、聘问、会盟为宾礼;与战事、田猎、筑城等相关事为军礼;婚庆宴飨之类为嘉礼。籍田,属于吉礼。一般在年初正月,春天来临之际,由天子率官员或诸侯亲自耕田。这种耕田,是向天下示以农时,告知天下耕种季节的开始。天子带头耕种,是“祈年”的礼仪。“年”是五谷丰熟的意思。“籍田”,是传统中国自周代开始就施行的礼仪。
“籍田”,一般规定,天子有千亩,诸侯百亩,这都属于天子或诸侯私人所有。“籍”的意思是“借”,也即天子先自己耕种,而后“借”民力继续耕种。所以,天子“籍田”,只是象征性的耕种,开个头。
太宗下到田里,亲自执犁翻地,按礼制,他应该往前推三条垄,返回来再推三条垄,史称“三推三反”。王公诸侯们要“五推七反”,公卿大夫们“七推七反”,一般士大夫“九推九反”。太宗“三推三反”后,有司高唱:“礼毕。”但太宗说:“朕志在劝农,恨不能终于千亩,岂止以三推为限!”朕来做这个“籍田礼”,志在鼓励天下务农,更恨不能亲自将我这千亩良田都耕一遍,岂止以“三推”作为限度。于是,继续翻耕,旁边的侍臣一个劲要他停止,太宗这才放下犁头,回宫。
为此,太宗还做了诗,说东郊籍田事,并将诗赐给诸臣。他说:
“国之上瑞,惟丰年尔。自累岁登稔,人无疾疫,朕求治虽切,而德化未洽,天贶若是,能无惧乎?”
国家最高的祥瑞,是丰年啊!自从这些年连着丰收,世人也没有大的流行疫病;朕虽然求治心切,但自认为道德教化还不够好,没有料到的是上天给我们这么大的恩赐。想到这里,能不心存敬畏吗?
于是,又下诏:诸道百姓有生活艰困的,要在当地发放粮库的粮食接济他们。他对宰相们说:“累年以来,百物丰阜,自京师达于四方,并无灾沴,五谷顺成。若非上穹降福,何以及此!今郡县至广,生齿甚众,每闻一方小有凶歉,即命赈给,虽不能遍,亦表朕勤恤之意也。”
多年以来,国家越来越富有,从京师到地方,也没有太大的灾害,五谷丰收。如果不是上天降福,哪里会有这么好的景象!现在郡县这么广大,百姓甚多,朕每次听到有一个地方小有凶灾、歉收,就命令地方赈济,虽然也许不能周遍,但也以此来表示朕勤于政务,存恤四方的一点意思啊。
赵普在旁,鼓励这位君王道:“文王葬枯骨,天下称仁。夫民犹草也,草上之风必偃。若帝王用心行道,上合天意,民自悦服。臣等每闻陛下发言必思为苍生建长利,宁忧和气之不降也?”
过去文王收葬野外的枯骨,天下认为他行仁道。民很像草,草上有风一定随风俯仰。君王就像风一样。如果帝王用心行仁道,上合天心天意,下民自然高兴而钦服。臣等常常听到陛下发言,一定是在为苍生推演长久之利,这样,哪里还用得着担忧上天不降和气呢?
心里总是存有苍生之“长利”,就不会以任何“宏大”借口,掠夺侵凌苍生的私有财产;敬畏、感恩于上天所降之福祉,就会远离种种血脉贲张的激进情绪,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邦国管理中,星星点点地改善民生。爱民、敬天,有此政制之主要诉求,于是可以在“礼”与“法”的规定情境中,推演并建构帝国的秩序。如此,就是有道邦国。
“法当原情”
太宗执法,有一个基本思想:“法当原情”。
这个思想事实上来源于“春秋决狱”,而“春秋决狱”又来源于孔子“亲亲相隐”的法学大义。说清这个问题需要相当篇幅,但也可以用有限的文字勾勒这一公案的义理。
父亲偷了羊,儿子要不要举报?在文明邦国看来,可以不举报,因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一种源于亲情的当然之理,是“法上之法”,符合自然法原理。西方现代法律也承认,当事人有犯罪嫌疑,亲属没有举报的责任,应回避。但在激进思潮主导下的国家主义“法律”中,规定必须举报,否则就是藏匿罪犯,属于犯罪。显然,“亲亲相隐”奠定了中华法系的文明道种。
在此基础上,汉代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这个意见的框架是:以《春秋》大义为司法裁判的思想资源,同时援引儒学各类经典,作为审判依据。凡是法律无条文规定的案例,法官即可援引儒学经义定谳。在具体判案中,第一考量案件事实,第二考量犯罪动机。如某甲之父与人斗殴,某甲持棍帮助父亲,但不小心将父亲打死。由于某甲动机并非打死父亲,所以,按“春秋决狱”,某甲无罪。这类动机性考察,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甚重,因此,确有利弊参半的结果,但是,即使现代司法,全重证据,细细考察,也是利弊参半的。人类问题,没有一揽子彻底解决之道。试图一揽子彻底解决人类问题的政治诉求,是一种辉煌梦想,梦很美,但不具有现实品格。就这个意义说,“春秋决狱”自有其合理性、合法性、正当性。它是中国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
“春秋决狱”,有“原心”也即考察动机之必要条件。如果动机善,有罪也可减免;如果动机恶,无罪也可加刑。
宋太宗赵炅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当原情”,“原”是考察案件的缘由,“情”即天理人情。判决结果,要将天理人情考虑进来,这样,就让司法有了更趋于公正的可能性。
西北泾州(今甘肃泾川)安定县,有一个庶民的妻子,对庶民前妻的儿媳妇很是痛恨,将其断喉杀死。此事成为一个大案。按一般法条,这是“婆婆杀儿媳”,而“婆婆”属于父母一辈,“儿媳”属于儿女一辈,这样就可以界定为亲族之内因纠纷而起的杀人案,且因被杀者为子女辈,或有“忤逆”情节,故“婆婆”杀儿媳,似可减免一等罪过。
卷宗到了太宗那里,看过后,给出的意见是:
法当原情。此必由继嫡之际爱憎殊别,固当以凡人论也。
司法应该考察天理人情。这个案子,一定是嫡子继承,继母心不能平,因此有绝然不同的爱憎喜恶所导致。可以不必考虑宗族内部关系,就当是普通士庶杀人论罪。
撇开“婆媳关系”,按法律事实定罪,这个“庶民之妻”就是一个“杀人犯”,“婆婆”的身份并不能让她享受豁免权。这是从“杀人”的动机给予定罪的大宋案例,具有“同态复仇”的自然法精神,也符合“春秋决狱”的“原心”大法。太宗还因此下诏,对《宋刑统》做了补充意见:“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其妇,并以杀伤凡人论。”从此以后,凡是继母杀伤丈夫前妻的儿子及儿媳妇,都要以普通人杀伤论罪。
与此连带的还有继母改嫁问题。
继母的丈夫死了,家中的财产归谁所有?继母还是前夫的子女?太宗给出的意见是:继母改嫁自由,但不得占有已死丈夫的财产,应当全部给丈夫的子孙。丈夫的子孙如果年纪幼小,要有官方为之检查,封存财务,待幼子长成后,交给他。如果继母将财产带走,以盗窃论处。
这个处理看似对继母不公,但丈夫与前妻留有子女,如果继母将财产带走,则子女不免处于啼饥号寒之中;而继母改嫁,后夫应该能满足她的生存所需。如此处理,也是对丈夫和前妻以及他们的子女权益的一种保护,值得肯定。
叔叔告侄内有隐情
宋时,有“场务”,经营各类物资,包括粮食、木材等,也有制造业,造船、造酒等。“场务”属于官办企业,由朝廷派出官员监管。一般由官方额定经营指标,指标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钱帛。完成指标之后,还有盈余,这个就叫“羡余”,也称“羡利”。有些比较贪的监官,往往就将这部分盈余收归己有。但难免被人告发。一旦败露,按当时大宋法条,属于“监守自盗”,应“弃市”,也即街头正法。太宗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认为量刑过重,不符合法典精神。于是下诏:从今以后,凡是贪用“羡余”的,只算“偷盗”,不算“监守自盗”,刑罚只能判处“流”罪以下。
传统判罪,由轻到重,有“笞、杖、徒、流、死”之五刑。“流”刑就是发配流放,下“死”刑一等。大宋太祖太宗,对于贪污罪犯,极为厌恶,一般都有“从重”判决的倾向,但就贪污“羡余”的这个案例看,太宗也有尽力“原情”,从天理人情考虑,此类案自有“罪不至死”可能性。于是,减免一等,由“死”降为“流”。从现代司法量刑标准看,太宗此举,可称公允。
有一个著作佐郎龙士元,在老家单州(今山东单县),告他的侄子龙小喜,说这个侄子“无赖”,好赌博,屡教不改,因此想不承认这个侄子,断绝叔侄关系。单县知州刘察、通判田贽就将这事弄成一个案件报到朝廷。定谳之前,太宗看到了这份卷宗,他怀疑这个案子有假,龙小喜可能被诬告。于是交付御史台重新审理。真相原来是,龙士元看上了亡兄龙士安的财产。龙兄死后十余年,龙小喜子承父业,龙士元就要夺取这份产业,于是诬告龙小喜。而知州和通判,就在龙士元家一场酒宴上,定计如此如此这般这般,炼成一场冤案。
处理结果是:龙士元决杖,发配商州衙前禁锢,列入另册,终生不得做官。知州刘察、通判田贽同时免官,废为庶人,家财没收。
太宗为此特意下诏:“方今抚育黎元,钦恤刑宪,岂容照临之下,尚有冤枉之人!黩乱政经,损伤和气,望其安治,其可得乎!应两京及诸道州府,凡有鞫狱,宜令尽心,无致枉挠。”现在大宋正在抚育黎民百姓,推演法制宪章,岂能容忍法律照临之下,还有冤枉之人!那种贪渎乱法,破坏政制,损伤天地和气的行径在,怎么能期望得到太平治理?以后,两京及诸道州府,凡是有案件审理,应该尽心查验,不要违法断案,导致正理不能伸张。
宽大兵痞,护持工人
有一年冬天,有人报告,有盗匪群伙夜半进入人家劫取财物,经过很长时间侦查,没有结果。但此事恶劣,太宗一定要得到结果,就让人发出高额悬赏告示,果然,就有人来检举揭发了。原来是军人士兵,几个人结伙干的事。再查,“尽获其党”,把所有的同伙都抓来了。太宗没有客气,全部正法。但这事还没有完,太宗认为军人干这种事,大有五代恶习,唐末五代以来多次“阴谋拥戴”的兵变,大多由这类兵痞推演而成。于是开始在军中整肃,调查那些积年有罪罚,受过处理的凶恶无赖之辈,得到数百人。但是看着这些兵士的时候,太宗又动了恻隐之心,想想罪恶归罪恶,但是按法,似不当死,于是就给他们上了铁钳颈圈,留在军中察看。过了一个阶段,又将这些人都召到崇政殿,训斥一番,每人赐钱三十文,将他们都放了,算是宽大处理了这些兵痞。
但太宗亲自“听断”,有时也会放出辣手。
有个管理皇宫花圃的小官高进,曾诬告役夫也即园艺工人朱希,说他有种种恶迹,但太宗召问,原来是这位高进曾经向朱希索要贿赂,朱希不给,于是遭遇诬告。太宗发脾气,将高进“杖脊”,打板子,流放海岛。
这事给太宗一点阴影,他感到工人很容易被人欺凌,天平就开始向工人倾斜。
太平兴国七年(982),有个西窑务,就是管理东西窑务的一个官职,负责烧制瓷器,供宫中用度。此地发生了一个小小的打架斗殴案,说是西窑务的一位役夫,也即雇佣的烧窑工人,名叫夏遇,他喝醉酒,殴伤了队长杨彦进。太宗审理卷宗,“听断”,弄清了原委,原来这位夏遇,很有一点“群众领袖”的派头,西窑务有一位指挥使牛鹗,不免对这位“带头大哥”有点嫉妒,就安排队长杨彦进设计做局,试图陷人以法。太宗大怒,将杨彦进正法,牛鹗流放海岛。而夏遇则被提拔为管理人员,还赐给他布帛银带。
宰相们看到太宗总是亲自“听断”决狱,并能察见隐微,于是互相联翩来向太宗庆贺,并要求将太宗听断的故实记录下来,交付史官,将来修《太宗实录》用,太宗答应了。
皇子被推问
端拱元年(988)初,太宗非常喜爱儿子赵元僖,在赵元佐疯癫之后,很想将他立为太子,于是任命他为开封尹,封许王。但是他惹了麻烦,什么麻烦不知道,反正被御史中丞弹劾,而且找去“谈话”,史称“被鞫”。“鞫”就是审理,究查,但不判案。两宋“鞫”是“鞫”,“谳”是“谳”,后者才负责判案。在“鞫”与“谳”之间,还有个过程,就是由专业司法文官,根据“被鞫”之后报上来的案情,援引法条,即告知负责“定谳”的主官,此案适合使用什么什么法条,法条的引用,皆源自《宋刑统》和后来的《编敕》。主官根据案情和适用法条,给出判决意见,称为“定谳”。如果是大案,还要上报,县报到州郡,州郡报到朝廷,朝廷有司会审,最后报到皇帝。现在大宋首都汴梁市长、许王赵元僖“被鞫”,他这个习惯享受尊崇的人物,受不了这个待遇,于是向君王诉苦,说:
“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
臣好歹是天子的儿子啊,因为犯在御史中丞手里,所以“被鞫”。请求父皇开恩,宽大处理我啊!
太宗说:
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摘;汝为开封府尹,可不奉法邪?
这是朝廷的仪轨制度,谁敢违背?即使朕有过错,臣下还不忘了纠察指摘呢!你作为开封尹,能不奉法吗?
史称“论罚如式”,赵元僖被处罚,一如国家法式。
《续资治通鉴》等书中记录了这个事件,这种法律精神,是传统中国永远的光荣;也是太宗赵炅的光荣。值得为之浮一大白。
太宗担心子弟不能“克己”,于是在这一年的春天,对诸王有过一次训诫。
当时皇子封王,授以节度。陈王元僖进封许王,韩王元侃为荆南、湖南节度使,进封襄王,冀王元份为威武、建宁节度使,进封越王,益王元杰为剑南东西两川节度使。太宗亲自写了诏书给元僖等人,说:
朕周显德中,年十六,时江、淮未宾,从昭武皇帝南征,屯于扬、泰等州。朕少习弓马,屡与贼交锋,贼应弦而踣者甚众。太祖驻兵六合,闻其事,拊髀大喜。年十八,从周世宗、太祖,下瓦桥关、瀛、莫等州,亦在行阵。洎太祖即位,亲讨李筠、李重进,朕留守帝京,镇抚都下,上下如一,其年蒙委兵权,岁余授开封尹,历十六七年,民间稼穑,君子小人真伪,无不更谙。即位以来,十三年矣。朕持俭素,外绝畋游之乐,内却声色之娱,真实之言,故无虚饰。汝等生于富贵,长自深宫,民庶艰难,人之善恶,必恐未晓,略说其本,岂尽余怀。夫帝子亲王,先须克己励精,听卑纳谏。每着一衣,则悯蚕妇,每餐一食,则念耕夫。至于听断之间,勿先恣其喜怒。朕每亲临庶政,岂敢惮于焦劳,礼接群臣,无非求于启沃。汝等勿鄙人短,勿恃己长,乃可永守富贵而保终吉。先贤有言曰:“逆吾者是吾师,顺吾者是吾贼”。此不可以不察也。
朕在后周显德年间,十六岁时,那是江淮之地还没有平定,跟随昭武皇帝(太宗父亲赵弘殷死后谥号“昭武”)南征,屯兵于扬州、泰州等地。朕少年时就练习弓马,多次与敌寇交锋,敌寇应弦而倒者很多人。太祖当时驻扎在六合(今属南京),听到我的事,拍着大腿叫好。朕十八岁时,跟从周世宗、太祖,曾经攻取瓦桥关、瀛洲、莫州等地,也常常在行军阵营中。自从太祖践祚,亲自讨伐泽潞李筠、扬州李重进,朕留守在京师,镇抚首都,公平执政,上下一律。就在这一年,接受了兵权,一年后,又授我开封尹,经历十六七年,对于民间农事的辛苦、君子小人的真伪,没有我看不懂的。自从继位以来,十三年啦,朕一直坚持简朴生活,对外,谢绝田猎游赏之乐,对内,推拒乐舞色情之娱,这是真实之言,没有虚假的粉饰。你们都生于富贵,长在深宫,对于民间的艰难,人心的善恶,恐怕未必全都知晓。我这里略说说根本大事,并不是我全部的心思。帝王之子,作为亲王,首先必须做到的是克己,砥砺意志,励精图治;要做到谦卑地纳谏。每穿一件衣服,就要心存对蚕妇的怜悯;每吃一顿饭,就要心念对耕夫的同情。至于司法“听断”之间,一定不要没有问案由之前,上来就以自己的喜怒对待。朕每次亲临军政实务,岂敢怕苦怕累;每次以礼接待文武百官,无非是想求得臣子的竭诚意见。你们千万不要鄙视他人之短,不要仗恃自己之长,这样才可以永远守住富贵,保持始终的吉相。记住先贤的一句话:“逆吾者是吾师,顺吾者是吾贼”。这是不可以不认真考察的啊!
太宗这一番话,啰唆,语言并不凝练,应该属于史官未修改的实录原稿,可以见出作为父皇的真实心意,堪称“语重心长”。
安崇绪疑案
太宗时代的执法,除了太宗亲自“听断”“录囚”之外,遇到“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也即寻常所说的疑难案件,也会集合廷臣讨论解决。这方面,没有常法,也即没有制度规定,有了疑难案件,就会临时临事召集群臣,听取各方意见,而后决断。
端拱初年,广安军(今属四川广安市)有一个庶民名叫安崇绪,他的亡父安知逸先后有五个女人,其中三个已经不在。生母蒲氏之外,尚有继母冯氏。他要上诉继母,案由是:继母冯氏曾与安父离婚,现在要将资产全部给她自己的儿子。朝廷大理寺审理后,发现继母与安知逸并没有离婚情节,那么这个儿子起诉继母,估计是有隐情,于是按“礼法”判决:安崇绪诉讼母亲,栽赃,罪当死。
报到太宗这里,太宗生疑,反复询问细节,执行这个案子的判大理寺张佖坚持自己的判决是正确的。于是太宗将此案下到台省讨论。台省,乃是中书门下所在,于是一班文职官员都参与了讨论。
大文豪徐铉发言认为:“现在只要知道,这个冯氏如果真的离婚了,那就可以判决她‘归宗’,回到安家,财产不能带走;如果没有离婚,那就是安崇绪做假证,陷害继母,依法当死。现在详细考察卷宗,发现案子没有冯氏与安知逸离婚的情节,一共有四个证据。况且‘不孝’的刑法,是有利于教化天下的大事,不能变,应该依照刑部、大理寺的一审判决,安崇绪当死。”
议论中,很多人赞同徐铉意见。如此判决,很有“政治正确”的意味。
但名相李昉等四十三人提出了不同于徐铉等人的意见。
李昉等人的意见是:
“法寺,也即刑部大理寺,判决为不当。理由如下:如果认为五个母亲都有同样的继承权利,那么蒲氏虽然不是原配正房,却是安崇绪的生母。安崇绪之所以告状,是因为田业被冯氏继母强占。这样,亲母蒲氏就会没有了经济来源,衣食不给,陷于饥寒交迫之中,所以来起诉。如果按照法寺意见,安崇绪当死,那么安知逸有什么罪,导致绝后?而蒲氏又将托身于谁度过晚年?臣等结论性意见如下:田产都归安崇绪;冯氏既然没有离异,可与蒲氏同居一堂;安崇绪需要对二位老人供养终生。如此,儿子有父业可以守成,冯氏则终生不至于缺乏赡养。至于安崇绪做假证、冯氏强占安家田产,可以同时赦免。”
这种“法当原情”的集体讨论结果,千年之后,感动了我。
大宋,有地方讲理。
对于大宋管辖之地,偏远地方,往往历史上承袭着“化外”习俗,太宗一般不予“更化”,但是事情涉及民生利害,往往就以疏导方式,慢慢涵养变化。譬如,今天的两广一带,有些偏远的山区,往往有杀人祭鬼、病不求医、和尚娶妻等伤风败俗之习。太宗给出的意见就是:委托本郡熟悉中原衣冠文明的长吏,“多方化导,渐以治之”。他期待能有文明官员用一种温和的方式,逐渐改变这种习俗,不要采用严刑峻法,强力改变。
东汉光武帝时,今属越南的九真郡,曾是“蛮荒之地”,那里的婚丧嫁娶,饮食男女,都与中原礼法距离甚大。光武帝派出一个叫任延的学者去做九真太守。任延看到当地除了射猎之外,不知道牛可以耕田,就教民做农具,垦田。几年后,当地就变得富有起来。又教化当地人婚嫁可以年龄相配,不至于乱婚。于是当地人生了孩子起名,都愿意带个“任”字。任延,成为教化一方的古人。太宗希望的就是大宋能有任延这样的人。
但对于化外之地出现过于血腥的习俗,太宗也出辣手更化其俗。
“采牲”杀人以死罪论
淳化元年(990)秋,峡州(今属湖北宜昌)长杨县,有庶民向祚、向收哥俩,收受了富人的钱财十贯,去“采牲”。原来,巴峡一带有一种风俗,杀人做“牺牲”用来祭祀鬼神。谁也不愿意被杀,于是有钱人就花钱招募人杀人,谓之“采牲”。向祚、向收这哥俩就谋杀了县民李祈的女儿,将割下的耳朵、鼻子、截断的四肢,拿来送给富人。结果此事被乡民告到县里。正好赶上著作郎罗处约奉使出使在巴峡,看到了此事,于是上疏。太宗闻言很是吃惊,下诏:“剑南东西川峡路、荆湖、岭南等处管内州县,遇到此类事,要告诫属下官吏,要小心侦查逮捕这类富人和杀手,以死罪论。有举报者,即以富人家财转赠。官吏如果知道而不上报,加罪惩罚。”
太宗对这类邪恶,不手软。
罗处约是一个有气场的人物,史称“形神丰硕,见者加重”,形象神态都有丰满高达气象,看到他的人都会敬重他。他文笔漂亮,也有思想,曾有论文《黄老先六经论》,大意说老子学说与孔子学说相近,没有冲突或矛盾。史称“人多重之”,人们都很看重这篇文字。他也有关于削减冗官的上疏,认为“三司”也即负责经济工作的独立部门可以重新划归尚书省各司,这样可以减少朝廷机构。上疏写得文采飞扬,时有佳句,如:“人者可与习常,难与适变;可与乐成,难与虑始”“法天地简易之化,建《洪范》大中之道,可以亿万斯年,垂衣裳而端拱”,等等。
他应该是大宋较早提及“冗官”利弊的人物。此人还有诗才,与名流王禹偁、苏易简相唱和。但他在做荆湖路巡抚时,人称“欲以苛察立名,而急于进用”,想用苛刻的察举奠定名声,而又急着被朝廷大用,所以就在巡抚工作中,奏劾了很多官员,乃至于他一路下来,不少地方官被朝廷罢免了。史称“士论薄之”,士大夫的议论有点轻视他。
他死得早了点,淳化三年(992)卒,时年三十三岁。此人若有寿,应是一个用法严酷,汉代张汤式的人物。有记录说他是唐代酷吏罗希奭的裔孙。罗希奭在大唐天宝年间曾被宰臣李林甫推荐,与一个叫吉温的酷吏共同执掌刑狱。二人很快就弄出罪名,将一批大臣投入监狱,当时有个说法,叫“罗钳吉网”,罗希奭像钳子,吉温像罗网,这是厌恶这二人的罗织锻炼,致人于死罪。大宋酷吏较少,不喜欢用“重典”,但罗处约颇有乃祖遗风,他的存在是一个异数。
禁“生祠”
大宋法制,也比较注意着眼于“风化”。有那种于士庶风化不利的行径,朝廷会有人提出,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禁止。
有朝廷命官出使川蜀,发现剑南之地,有富人之家,多愿意招上门女婿,上门女婿与富人之子序齿,做兄弟行。等到富人死了,就一起分配富人的财富。于是,当地很多贫民人家就有男儿舍弃父母,出赘到富人家,成为当地一种流行风习。使者认为这种现象不好,“甚伤风化”,而且容易引起争讼,希望朝廷能下文禁止。史称“诏从其请”,下诏同意他的请求。
剑南这个地方,又有地方骄悍的庶民,为州郡县官有功德者建立“生祠”,为活人建祭祀性质的祠堂庙宇,还要刻碑歌颂。官吏有善政,管辖地区的人就愿意干这个事。但建“生祠”要集资,这笔钱就要在乡村市肆募集,于是有“掊敛”,聚敛、搜刮行径。史称“小民患之”,普通百姓深以为祸患。太宗于是下诏:州郡为州县长吏建生祠,禁之。
两浙各州,往往有人穿了奇装异服,拿着刀,吹着角,自称可以治病。这类人行走在乡间市肆,往往有人相信,事实上这是一批走江湖的骗子巫师。有人举报此事,于是朝廷也下文禁止,犯者以“造谣惑众”论处。
帝国法制有时会以“诏令”形式下达,如果照章执行,久之,就成为“祖宗法”,具有了稳定的“法令”性质。法令性质的诏令,大多涉及民生内容。
帝国有武备,制造弓弩就是一项。弓弩最重要的材料是牛筋,但牛筋事实上产量很低,一头牛只有很少很少的几根筋,而最好的牛筋则在牛脊椎骨两旁,产量更低。而牛是帝国农业最重要的生产工具。各地督敛牛筋,逼得紧了,就要杀耕牛。这在帝国是一种悲剧。于是太宗下诏,制造弓弩要节约牛筋,只在“纵理”,也即竖纹方向上使用牛筋,其他臂弓上的横纹等处,可以改用羊马筋替代。史称这道诏令一下,每年可以省下牛筋千万。
钻法律空子的“刁民”
“人心惟危”,大宋“刁民”是很会钻法律空子的。
有盗手持凶器,进入人家,事后破案,按法以“强盗”论处。但太宗朝时,有人知道大宋法律重证据,认为时过境迁,那凶器已经没法考证就在现场,于是自诉凶器在进入人家之前,放弃在户外,是空手进入人家的。
有司认为此事难于核定,就上报朝廷。
太宗“原情”,认为凶器是否带入,很难核实,但还是要以“强盗”论处。因为不如此处理,容易启发他人的“奸心”,也来效法。无论是否携带凶器,既然进入人家,非偷即盗,太宗此举,也公允。
在民事纠纷中,庶民争田产,也往往钻法律空子,譬如,有些“刁民”,就让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出头,到官府起诉。意思是由这个年龄的老人做“当事人”,不会遭遇拘禁,官司打起来,又不妨碍农活,而大宋还规定:老人不受杖责,即使官司打输了,也不至于挨板子。这样官府调查起来,会有很多麻烦,此举等于搅乱了公法。
太祖时,有个宋州(今属河南商丘)观察判官何宝枢,发现了这种现象,于是上疏,要求制度性处理:从今之后,七十岁以上不得参与刑事案件,有案情,要令家人代为起诉——但家中确实没有男丁,而处于孤老境界的老人不在此例。太祖接受了这个意见,从此制定为法律。
到了太祖乾德四年(966)六月,又下诏,规定:七十岁以上争田产,要令家人陈述案由,如果家人共犯,一家之中的尊者受过;但这位尊者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不被判罪者,则移罪于家人中的第二尊者。所谓法律规定不被判罪者,指的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在身的人。
太宗时代,重申了这项法令。并有另外规定: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在身,这三种情况,如果有人告他们谋反叛逆、子孙不孝、同居之内被人侵犯,这三种罪名,可以受理;除了这三种罪名,其他罪名一概不受理。
雍熙四年(987),太宗针对老少“犯罪”问题下诏道:老人和孩子,不加刑罚,这是“圣人养老念幼之旨”。但是争讼之际,也不可不注意省察,因为奸险的诈术,也有多种途径。仗恃高年,就是其中一端。另外有一种犯人,知道大宋有案件审核制度,而且知道一审核,就可以拖,万一拖到“大赦”,案件就可以不了了之,于是,就不断“翻供”。这是更令大宋头疼的现象。
淳化四年(993),这种“翻供”现象,被提上议事日程。
有一位知制诰柴成务上言此事,大意说:
官员调查刑事案件,案成之后,要派遣差官审核录问,涉及执行大辟罪也即死刑罪前,更要派遣朝廷职员来监督判决、执行。这时候,往往有罪犯翻供,称冤。于是,又另外派遣官员重审。这固然是国家极为重视死刑的制度规定,但经过考察,发现这事也有弊端。有些罪犯犯罪至重当死,但因为多次翻供,赶上三年一次的大赦,就成全了他的奸计。即使不遇到大赦,反正是一死,闹腾一阵是一阵,也无所谓。蓬州(今四川营山)有一犯人贾克明,因为杀人案,前后被拘禁一年半,有过七次勘问审理,每次都认罪,但一经正法前的录问,他就翻供。但陛下英明,对此案做出“经赦不放”的决定,后来经过转运副使蒋坚白、提点使臣董循再次会同审理,才得到最终的处断。但在处理这个案子时,七次都要牵连证人,逮捕嫌疑人,有关的各州县都要追查前因,这些受连累的人太无辜了。期望今后朝廷、转运司、州府差官,审理案件,如果伏罪事实清晰,但到了录问时罪犯翻供,轻者,委派本州另外审理,重者由转运司在邻近州郡派遣官员审理。如果三次推问审理如初,当依法断案。
太宗将这个意见拿到大理寺详细讨论,要意见。
大理寺给出了法理依据:
根据《刑统》记录,唐代长庆元年(821)十一月五日有“敕”,也即唐律的补充法条,罪犯称冤,如果已经三度断结,不再属于重新推定的范围。以后就按这个法子,只要有过三次推问,就不再受理第四次。但如果罪犯告发本推官收受贿赂,推问不公平而称冤,则可以继续受理。如果翻供者所言不属实,除了本犯死刑判定之外,还要加罪一等。如果官员受贿属实,则官员在本罪外另加一等。如果囚徒称冤不虚,则第三度推官要在本法判定之外,加等贬责;第二度、第一度推问则按照降等次序处理。
这样,就将重罪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处理公正。
大宋的文明,有司法成本。
太宗明白民间疾苦,也明白世风浇漓。因此,动用法律手段,保障民生之外,也注重风习的文明更化,是他继太祖之后,推演道义天下的方向之一。
《宋史.刑法志》有一段话评价大宋法制,立论公允。大意说:
宋朝兴立,承接的是五代乱世。所以太祖太宗时代很用了一些“重典”,用来惩治奸恶邪僻的罪犯。但是每年都亲自审理案件,甄别案情,务求谨慎明断,整体上以忠厚为本。中原统一之后,礼乐教化越来越兴盛,士人在开始做官时,都要熟悉法律法令。君王一心以宽大仁政来治理天下,所以尽管立法条文很严,但实际用法却很宽恕。案件只要有一点疑问,在审核时往往都会得到减免。观察几代人下来,在这样连续的和平昌盛之际,天下士庶都乐于安生,难于犯法,而天下大治的规模很有传说中夏商周三代的样子。但是到了神宗元丰年间以来,刑书越来越繁杂,不久奸邪之人又得到了重用,于是,国家刑法政令就有了紊乱。朝廷南渡之后,大权旁落,州郡的小官员也可以专断刑法,而刑罚的宽大或严厉都在这些人身上。但是尽管如此,南宋的几代君王都知道“以爱民为心”,虽然不免失之于太过于仁慈软弱,但是太祖太宗遗留下来的遗训还没有泯灭。
太祖太宗力求司法公正,“疑罪从无”“法当原情”“法贵有常”的思想,总根于“以爱民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