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围田”是农民的“私田”吗
绍定间,赵静乐留守建康,急 于财赋,不时差官下诸邑,孔粒以上根括无遗。溧阳宰陆子遹,放翁子也。窘无所措,乃以福贤乡围田六千余亩献时相史卫王,王以十千一亩酬之。子遹追田主,索 田契,约以一千二亩。民众相率投词相府。诉既不行,子遹会合廵尉,持兵追捕,焚其室庐。众遂群起抵拒,杀伤数十人。始则一豪妇为之倡,势既不敌,遂各就 擒,悉置囹圄,灌以尿粪,逼写献契,而一金不酬。就名福贤庄,自监官以下,皆四明人。贩鬻酤卖,翕然成市,乡民安之。乃与县道立敌,以桥为界,家门首列置 枪刀,擒得邑人,则活烹碎脔。癸巳冬,卫王薨,会金坛王侍郎遂在台察,素怀此忿。田主十六,复合词赴诉,行下江东漕司,送本县。时邑宰徐进斋两以史云麓所 馈却还,令田主各且管业收租,候上司行下。时欲归之安边所,或欲以佐和籴,议久不决。越六年,史子申入相,田遂归焉。
子遹始至县,计赤立。自献田后,方能展布。比其去也,所置银器,如砚匣火炉酒具等,毎事大小各两副。刘漫塘遗之诗曰:"寄语金渊陆大夫,归田相府意何如?加兵杀戮非仁矣,纵火焚烧岂义夫。万口衔□皆怨汝,千金酬价信欺予。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
1935年出版的,由丁传靖编的《宋人轶事汇编》把该事作了删略。经他删略后的记载如下:
溧阳宰陆子遹,放翁子也。以福贤乡田六千余亩献史卫王,王以十千一亩酬之。子遹追田主索田契,约一千二亩,民家相率投诉。子遹会合巡尉,持兵追捕,焚其 室庐,遂各就擒,置囹圄,灌以尿粪,逼写献契,而一金不酬。刘漫塘遗之诗曰:"寄语金渊陆大夫,归田相府意何如?加兵杀戮非仁矣,纵火焚烧岂义夫。万口衔 冤皆怨汝,千金酬价信欺予。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
对比这两则记载,作为第二手材料的《宋人轶事汇编》,对宋人俞文豹的记述,已作了原则性的删改。
第一,删去了陆子遹为什么要向史弥远献地的原因——应付财赋。
第二,删去了原为"围田"两字中的"围"字。
第三,删去了矛盾双方中的另一方,即"豪妇"率众反抗及"擒得邑人,活烹碎脔"的表现。
第四,删去了史弥远逝世后,溧阳县宰徐进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以及朝廷讨论如何解决这问题时提出的"归之安边所,或欲以佐和籴"等方案。
第五,删去了最终解决这问题的宰相史嵩之。
在所有这些删略中,一、三、四、五都可以解释为从文字"简略"考虑,但第二点,把原为"围田"两字删去"围"字,这是一个极不应该的删略。就这一字之删,使事情的性质起了根本的变化,给读者极大的误导。
近年我国史学界有人大做史弥远与陆子遹的文章,关键就是把"围田"说成"私田",并说按大宋律条:官府征用私田,而不给补偿,或者补偿低于市价,属侵夺私田,一亩以内,杖六十;超过一亩,杖七十;三亩以内,杖一百;超过五亩,罢官入狱。
说陆子遹如此违背大宋律条,居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言外之意就是说史弥远和陆子遹侵夺私田,无法无天。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细思:史弥远的政敌是何等精明之人,为什么他们谁都没有就此问题向史弥远发难呢?如果史弥远真的践踏了国法,他们能轻易放过他吗?
要了解其中原因,还得从什么是"围田"讲起。
所谓"围田"就是"围"湖所成的"田"。在"四海之内,莫非王土"的封建社会,除了由朝廷给以田契,明确某些田、地、山、塘属于私人所有之外,其他一切 田、地、山、塘与江、河、湖、泊均属公家(官方)所有。所谓"围田"就是由官方出面围湖造成的田,或私人侵占湖面造成的田。由于"围田"使湖泊蓄水能力大 减,往往造成水患与干旱,强降雨时形成水灾,缺雨时无水可灌溉,所以朝廷在"围田"问题上,往往采取强制性措施,开田还湖。这样就势必与围湖为田的"势 家"、"豪门"发生矛盾与冲突。而"势家"、"豪门"又往往与政府官员勾结,这样,就形成朝廷官员内部之间的矛盾。据史载:赵宋王朝,盗湖为田始于北宋仁 宗庆历、嘉祐期间(1041-1063),其禁甚严。徽宗政和以来,始废湖为田,结果造成严重的水旱灾害。
南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江东州臣李光提出废除湖田,退田还湖,但没有执行。绍兴二十四年(1154)谏议大夫史才提出退田还湖,"复太湖旧迹,使军民各安,田畴均利"。从之。
孝宗隆兴二年(1164)诏"江浙水利,久不讲修,势家围田,堙塞流水。诸州守臣按视以闻。"于是湖州、宣州、秀州、常州诸州的州官一起要求"开围田, 濬港渎"。当时刑部侍郎吴芾言:"绍兴鉴湖废田二百七十顷,恢复为湖,结果民田九千余顷获得丰收。今尚有低田二万余亩,本亦湖也,百姓交佃,亩值才二三 缗。欲官给其半,尽废其田,去其租。"
孝宗乾道二年(1166),"漕臣王炎开浙西势家新围田:草荡、荷荡、菱荡及陂湖溪港岸际旋筑堘畦、围裹耕种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炎既开诸围田,凡租户、贷主家种粮债负,并奏蠲之"。
孝宗淳熙十年(1193),大理寺丞章抑言:"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岁,占湖为田,筑为长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芦,于是旧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苏、 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灾,盖出于此。乞责县令毋给据,尉警捕,监司觉察。有围裹者,以违制论;给据与失查者,并坐之。既而漕臣钱冲之请每围立石以识 之。"
但实际上这场围田与反围田的斗争并没有止息。地方的"势家""豪族"占湖围田的情况继续进行。宁宗庆元二年(1196),户部 尚书袁说友等言:"浙西围田相望,皆千百亩,陂塘溇渎,悉为田畴,有水则无地可潴,有旱则无水可戽(戽:汲水的工具)。不严禁之,后将益甚,无复稔矣。"
上一篇:《续资治通鉴》对真德秀的奏章为什么要进行删改
下一篇:古来将相本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