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是一部政治学巨著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1-19 属于:韩非
  •   传统将《韩非子》当作先秦法家学说的集大成之作,因为它集中地宣扬了先秦法家所主张的法、术、势兼治的君主专制论。不过,如果从现代的学科分类来看,它实是我国古代一部无与伦比的政治学巨著。

      (一)韩非的基本观念

      无论哪一种政治学说,都是基于对世界与社会的认识提出来的,或者说,都是以一定的哲学观与社会观为基石的。韩非的一整套政治学说,同样以其哲学思想与社会思想为理论基础。我们要深刻地了解其政治思想,就必须先了解其政治思想的哲学基础以及他对人类社会的基本认识。

       韩非的宇宙观与认识论具有唯物主义因素。他把宇宙发展的客观规律称为"道",又把各种具体事物的客观规律称为"理",主张一切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加入自 己的主观因素。他的法治思想就是以遵循"道"、"理"的哲学观为基础的。他认为法是顺自然之道而立的反映社会现实运动规律的法则,所以要使国家长治久安, 就必须按照这种法则来办事。这也就是他所极力主张的"因道全法"(见《韩非子·大体》),"以道为常,以法为本"(见《韩非子·饰邪》)。

       韩非又认为,"道"和"理"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用这种发展的哲学观来观察历史,他就看到了历史的发展变化,从而形成了"世异则事异"(见《韩非子· 五蠹》)的历史发展观。这种观念落实到政治领域,就产生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见《韩非子·五蠹》)的变法论。

       韩非的唯物论立场使他能正视社会现实。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国际间靠实力来平衡,强者可称霸,弱者会亡国。这种现实造成了他注重实力、一切从功利出发的 社会观。所以,他反复强调:"乱弱者亡,人之性也;治强者王,古之道也。"(见《韩非子·饰邪》)"先王所期者利也,所用者力也。"(见《韩非子·外储说 左上》)这种观念落实到政治上,就形成了反对空谈仁义、主张奖励耕战以求富国强兵的策略。

      韩非从唯物论的立场出发来观察人们的行为,就发现了人们的社会活动都受到利益的支配,这就形成了他的人性自利的社会观。他指出:"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见《韩非子·奸劫弑臣》)这种观念反映到政治上,就有赏罚制度和治奸术的产生。

       应该指出的是,韩非的政治学说,虽为君主而设,但其初衷及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广大的民众。他在《问田》篇中慷慨激昂地说:"夫治天下之柄,齐民萌之度, 甚未易处也。然所以废先王之教而行贱臣之所取者,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故不惮乱主闇上之患祸,而必思以齐民萌之资利者,仁智之 行也;惮乱主闇上之患祸,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而不见民萌之资夫利身者,贪鄙之为也。臣不忍向贪鄙之为,不敢伤仁智之行。"虽然这种抱负不过是一种幻想, 因为在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中,得利的首先还是统治者(国君及其同党)而不可能是广大民众,但韩非这种崇高的思想境界是不能不加以肯定的。

       当然,要实现自己的抱负,必须获得君主的支持。为此,韩非竭力鼓吹对君主的游说。他曾在《说难》中再三强调:为了达到进说的成功,进说者在获得君主信任 之前,尽可卑躬屈膝,尽可使用种种诡诈的手段去迎合君主的心理。这种游说之术,与《孤愤》所批判的"重人"、"即主心、同乎好恶"以及《奸劫弑臣》所批判 的"顺人主之心以取亲幸之势"的奸臣之道如出一辙。尽管他的游说目的是想"听用而振世",与"重人"的"谲主便私"、"奸臣"的"欺主成私"截然不同,但 这种卑鄙的倖进作风,从道德本质上讲,与当时"重人"、"奸臣"的做法是相似的,它们都是专制政治的产物。

      (二)韩非的法治思想

      韩非的法治思想极其丰富,它集先秦法家之大成,可谓是先秦法治思想的一大总结。

      《难三》篇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定法》篇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

      由此可见,韩非所说的"法",是一种"编著之图籍"的法律条令,是一种"设之于官府"的统治工具,是一种"布之于百姓"的行为规范,它的基本内容不过是赏罚而已。表面上,它是君臣万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实际上,它不过是君主治国的工具,这就是韩非之法的真正实质。

       在《韩非子》中,韩非并没有系统地罗列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只是务虚地论述了立法、执法等方面应该贯彻的一些基本原则。若从政治理论方面着眼,这些法治原 则实比具体的法律条文更有借鉴意义。这些基本原则散见于《韩非子》各篇之中。现在略作归纳,分类介绍如下。当然,要全面而详细地了解韩非的法治思想,还是 应该进一步去阅读原著。

      在立法方面,韩非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立法应该考虑其功利性。

       《八说》说:"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 也。"制定法令,不免有利有弊,所以立法时必须考虑到它的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才可立。这无疑是韩非的功利观在立法领域中的反映。毫无疑问,这应该是立法 时一个最基本的、必须首先加以考虑的原则,其他的原则实际上都必须服从这一原则。当然,在这里值得称道的倒不在于韩非主张立"有功"之法。韩非的可贵之 处,在于他看到了天下没有"无难"、"无害"之法。韩非的这种立法理论,虽似乎不够理想,却更合实际,因为兼顾各方而有利无弊的法案在现实中是极难找到 的。道理很简单,现实毕竟不同于理想,不会那么尽善尽美。常言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法无完法。"就是说,毫无缺憾的法令 制度实际上是难以寻觅的。所以,立法者的目标,其实并不在于追求完全的、绝对的合理,而在于追求一种最大程度上的相对合理。只要利大于弊,其法就可立。明 白了这一点,不但有利于立法者大胆开展工作,而且可增进广大民众对立法者的理解,消除那些过于苛严的批评与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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