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鞅变法和秦国的教化管理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1-21 属于:商鞅

  •   关键词:商鞅变法;移风易俗;以法为教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1-0000-01
      
      《史记乐书》:“教者,民之寒暑也,教不时则伤世。事者,民之风雨也,事不节则无功”。教化不立,则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因此,秦国自商鞅变法时起,就重视对基层社会进行教化管理,从风俗文化思想等方面进行控制管理基层民众,这是与当时秦国实施耕战政策的国情相适应的,可使秦人始终有高昂的战斗激情和图强精神。
      
      一、商鞅变法与移风易俗之教
      
      秦国地处西陲,周边多戎翟,因此秦人的戎翟风俗比较盛行。进入战国时期后,这些戎翟之风严重阻碍秦国的发展,而东方的各国也视秦国为戎翟之国,《史记秦本纪》就记载:“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戎翟遇之”。秦孝公继位后,对东方诸国把秦国看做戎翟之国深以为耻,《史记秦本纪》载秦孝公在求贤令中说这种情况是“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因此,孝公决定改变秦国被东方诸国视为戎翟之国的状况。在此背景下,商鞅来到秦国以“霸道”之术打动孝公实施变法运动。
      商鞅变法的内容中有特别针对秦国戎翟之风而进行改革的内容,只是史料缺载,仅剩一条“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即针对秦国民风中的“父子无别、同时而居”的风俗进行法令约束,而此举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曾对赵良言:“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商鞅对秦国“父子无别”风俗的改革,令其“父子有别”,一方面是为了去除泰国的戎翟之风,改变东方六国对秦国“戎翟之国”的看法;另一方面则是推行分户政策,拆散秦国的宗族大家庭,建立“五口之家”的个体小家庭,实际上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制度方面的改革。另外,商鞅的话里还透露出秦人在变法之前盛行“男女无别”之风,而这种风气在秦国周围少数民族中是很盛行的,秦人长期与他们杂居,民间此风尤盛,甚至于到了秦昭王年间,少数的贵族上层仍然存在这种风气,《史记匈奴列传》载:“秦昭王时,义渠戎王与宣太后乱,有二子,宣太后诈而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虽然宣太后此举包含的政治因素较大,但以一国太后竞与义渠戎王私通且生二子,秦国上下竞无议论,可见秦人这种“男女无别”风俗的影响之大。所以商鞅才说自己变法“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虽然其具体的改革内容并没有详细记录下来,但是从云梦秦简出土的秦律可以看出商鞅变法时是非常重视变革这种戎翟之风的,云梦秦简的律令遵循商鞅的变法原则,将许多详细的移风易俗的律令颁布施行,使秦国的风俗逐渐去戎翟化,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同父异母相与奸,可(何)论?弃市”,到了战国末期,秦王赢政之母暗地里与吕不韦、毒私通,秦王杀其私生子并诛其族,而之前秦昭王时对此等事情是不过问的,可见经过数十年的移风易俗的改革,已经使秦人的风俗观念大为改变,而且秦国统一全国之后,秦始皇曾经巡视四方,整饬各地的世风,推行自商鞅变法以来的风俗教化改革。
      
      二、商鞅变法与“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的世风
      
      商鞅变法之前,秦人盛行血亲复仇之风,基层乡里私斗不断,这种复仇私斗之风私用刑法,专制人命,排斥国家公法,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与治安,危害很大,因此,商鞅自变法之始就将这种复仇私斗的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力求以法律整肃世风的转变,《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其在变法时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商鞅一方面严惩私斗复仇的行为,一方面用“上爵”奖励“有军功者”,将基层社会的民风引向公战,为国家效力。商鞅为将民众的尚武精神引向为国家公战,创设军功爵制,凡在公战中有军功者,皆可得到赐爵、此地、赐官等奖励,如《商君书境内》载:“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如果在为国家的战斗中能斩获敌甲首一颗,便可赐爵一级,授田一顷,宅地九亩,赏赐‘庶子’,这样才有资格做军队或官府中的官吏。而有爵位的人则还可享受一定的特权和待遇,如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军爵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此例说明爵位可以为有奴隶身份的亲人赎身。由于军功爵制的巨大刺激,秦人遂开始将注意力转向公战,于是其社会“公战之风”开始由此盛行。另外商鞅对私斗的管理也日益严格,强调“以刑去刑”、“轻罪重罚”的原则,《商君书垦令》记载:“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而此后秦国陆续制定的律令也严格按照商鞅的思想原则管理,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就至少有十几条关于惩罚私斗者的条文,如《法律答问》:“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论)论?当完为城旦”。仅仅因为私斗斩断头发,就要完为城旦,可见秦律对私斗的惩罚之重,而这也体现了商鞅“以刑去刑”和“轻罪重罚”的思想原则。《法律答问》中的律令条文对私斗所造成的伤害情况有详细的分类,而且不管私斗起因如何,私斗双方都要以情节进行处罚,这些都是对“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精神的明确体现。秦国通过商鞅变法对社会风纪进行整治,社会风气变得廉洁朴实,使社会获得了良好的安定局面,《史记商君列传》称:“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经过商鞅变法后的教化管理,使秦人的宗族色彩逐渐淡漠,亲情血缘的道德观念也很淡薄,形成了具有浓厚的功力主义色彩的利益观,这使得泰国迅速强大的同时而被其他东方诸国称之为没有德义的“狼之国”,事实也证明虽然这种律令的教化方式虽然可帮助秦国统一全国,但却不能维系长久,仅二世就因为法令苛刻而导致农民大起义并推翻了其几世辛苦所建立的成果。
      
      参考文献:
      [1](西汉):《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
      [2]高亨:《商君书译注》,中华书局,1974年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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