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屈从妥协,出卖主权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2-07 属于:李鸿章
  •   李鸿章作为大清朝廷的宰相,在许多方面却有辱国格:媚外求和,举办洋务,有联合外国入侵者排挤打击中国民族工商业发展的一面;关税主权明珠暗投,致使长期落入外国人之手;联俄亲俄,受人蒙骗;关照法国,主权旁落;虽被刺伤,也掩面忍痛去签订丧权辱国的《关条约》。

      1.联外挤内,"齐价合同"恶果累累

       在李鸿章办洋务过程中,有一个著名的协定,即"齐价合同"。"齐价合同"是轮船招商局与英商太古、怡和两家轮船公司在激烈竞争过程中,各自为着不同目的 而言和,通过谈判达成"息争均利"妥协而签订的协定,甲午战争前共签订过三次。"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三点:一是规定签约三家的船只吨位和客、货量所占比 例。二是规定在签约的航线内,"三公司必须邻睦敦好,保全推广生意,彼此获益,倘有别家争衡生意者必须彼此联络跌价以驱逐之";或"倘有别家轮船争衡生意 者,三公司务须跌价驱逐他船为是"。三是规定"凡三家争议相持不下时,即交洋商公所董事决断,该董事判断之事,务须依遵"。

      如何看待 "齐价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呢?一般而言,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近代企业,在生产设备、科学技术和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等方面,都远不如西方企业。如果 在与外国企业竞争中自身确实处于极为不利地位时,为了求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竞争对手暂时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和让步,是必要和允许的。然而,"齐价合 同"是否属于这种性质的协定,却很值得研究。其实,"齐价合同"签订之时,轮船招商局并非处于不利地位,更不是难于支撑下去;太古、怡和洋行的处境也并不 比招商局好。轮船招商局在这种形势下与太古、怡和主动妥协,签订"息争均利"的"齐价合同",从"与洋商争利"以收回民族利权的视角看,已是极不妥当。而 且,李鸿章还在1893年订的合同中,不惜将招商局独享的运输赈粮的特权分给了太古、怡和,且执行得非常认真,在给总理衙门的函件中说什么"此项免税平粜 之米与寻常贩运不同,除照案应由招商局轮船承运外,只准由订有合同之英商怡和、太古暨开平矿务局轮船报装,此外无论华洋野轮船装运米麦,概不准领护照, 以符合章而便稽核"。然而,外商却极不讲信用,每次合同都是由他们率先减价竞争破坏,迫使招商局签订新的更加有利于他们扩大侵略利益的合同。而李鸿章则是 每次都妥协、退让,接受外商要求,签订新的"齐价合同"。结果是本来在轮船吨位和载客、货量都大大超过太古、怡和的招商局,通过三次合同的签订,都远不及 太古怡和两公司了。1877年,招商局的船只数是31,净吨数为22494;太古的船只数是8,净吨数为6893;怡和的船只数是9,净吨数为5191。 可是到了1883年,招商局的轮船数则减少到27,净吨数基本没有变化,而太古的轮船数却增加到20,净吨数增加到22151,怡和的船只数则增加到 15,净吨数增加到13651。到了1894年,招商局的船只数又减少到26,净吨数为22900,仍然没有增加,而太古的船只数又增加到29,净吨数增 加到34543,怡和船只数则增加到22,净吨数为23953。这种彼长我消,彼由弱变强,我则由强变弱的发展态势说明,这种妥协不是明智而是丧权屈从, 甘心成为外国企业小伙计的表现,是李鸿章等"止知分利,厚自封殖,而无远大扩充之计"的无原则向外商让利的结果。

      还要看到,招商局作 为一家"官督商办"企业,它与竞争对手签订合同,只能限制在企业本身的利害得失和权力之内,不能也不应该超越。可是,"齐价合同"却规定在签约的航线内, "倘有别家轮船争衡生意者,三公司务须跌价驱逐他船为是"。这里讲的虽然只是通过竞争排斥其他单位或个人船只达到三家垄断,但已涉及到了中国航运权由谁支 配的问题。即令按照不平等条约规定,外轮也只是取得了在中国领海和内河的航行权,而没有取得如何处理和分配中国航运的权力,他们私下订立在这些航线上排斥 别家船只,垄断这些航线的协议,已属非法扩大侵略性质,招商局却公然与它们签订这类性质的合同,这显然是一种越权而又丧权的行为。这是李鸿章利用朝廷重臣 地位的非法行为。而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这个所谓"别家轮船"并不能限制外国,只能限制中国轮船进入,扼杀民族资本航运业的兴起和发展。这个道理并不 难理解。西方国家各资本集团为了在中国推销商品和掠夺原料以获取高额利润,只要有可能,他们就会根据不平等条约享有的特权,在中国领海和内河开辟航线,参 与竞争,通过竞争发展自己的航运事业。而中国当时只有轮船招商局一家,还规定了只许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树一帜"。退一步说,即令允许华商建立私营航运 企业,这种新建企业也会由于资金、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等,都会远不及外资企业和轮船招商局,又不能像招商局那样得到政府的扶持,而是受到它们联合排挤。在 这种形势下,中国民族航运企业要想在"齐价合同"规定的航线内兴起和发展,几乎不可能。19世纪最后20多年,在轮船招商局与太古、怡和订有"齐价合同" 的几条航线上,先后出现了日、德两家的航运公司和英国新轮船公司,中国自己却一家新公司也没有。这说明"齐价合同"的实际效用,只能是早期维新思想家经元 善所指出的那样,"但能压抑华商,不能遏制外人。西人决无此措施,自锄同类,背道而驰。"陈炽所说的"为丛驱雀,为渊殴,若唯恐华人不贫,而西人不富 也"。

      更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合同"规定:"凡三家争议相持不下时,即交洋商公所董事决断,该董事判断之事,务须依遵。"这种把中国航 线内中外三家公司争议不下的事由"洋商公所董事决断",而且还要"务须依遵"的做法,实际上就是把决断是非的法权交给了外国人。可见,"齐价合同"不仅损 害了轮船招商局及中国整个航运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司法主权。它是李鸿章等为着局部和集团的眼前利益所做的损害国家利益,阻碍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 严重错误行为之一,反映了他的经济思想具有严重的买办性。干德利在他所写的《中国进步的标记》一文中,对轮船招商局有这样一段描述:"招商局的经理们对能 够参加贸易以及和外国的敌手们和平共处,已感到满足了。""当局习惯于干涉私人企业,因而严重地阻碍进步。我们也许可以再指出另外的一件奇异的事情,就是 台湾的巡抚为着帮助该岛发展贸易,曾购买了两只火轮船,而招商局的保护者们反对这两只船到北方贸易,认为对招商局商场的侵犯!"体现出李鸿章等安于让轮船 招商局充当外国在华航运企业的小伙计,并扼杀民族航运业发展的真面目。我们如果把李鸿章的言行与日本明治政府前期扶持航运业,在极为困难的条件下支持三菱 汽船会社,与处于优势地位的英美航运公司展开激烈竞争,并取得胜利的历史进行比较,就更能看出李鸿章的软弱妥协性给国家民族航运业发展所造成的严重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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