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是对发生屠宰猪、羊、菜牛行为时征收的一种税。凡有屠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论是出售还是自食,都是纳税人。一九七三年简化税制,把国营和集体企业缴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的应税牲畜继续征税。屠宰税的税率原为比例税10%,于牲畜屠宰后按其重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计征。一九七八年经国务院批准,将屠宰税下放各省、市、自治区管理,大部分地区改为按宰杀牲畜头数,采用定额税率征收。屠宰税也有减免税的规定,如春节前农民屠宰猪、羊自食者,少数民族节日宰杀的牲畜等,可以免税。征收屠宰税,对于保护幼畜,发展畜牧事业,完成国家收购猪、羊、菜牛的任务等,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