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机构和管理体制
海关代表国家在进出口口岸执行监督管理的任务。我国海关管理体制以集中统一为主,中央设立直属国务院的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地方海关及其业务;地方海关直接受海关总署领导,并受所在地最高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地方海关的设置,在1950年12月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中,规定了基本原则。指示中指出:“必须一反过去反动统治为服从帝国主义大量倾销外货并廉价吸收原料的经济侵略措施,滥行开放对外贸易,到处设立海关机构的方针,而严格以独立自主精神,根据国家经济情况的需要,在应开放对外贸易的地方设立海关机构。”根据这个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我国在下列地方设立海关:(1)开放对外贸易的港口;(2)边境火车站、汽车站和主要的国际联运火车站;(3)边境地区的陆路和江河上准许货物和人员进出的地点;(4)国际航空站;(5)国际邮件交换地点;(6)其他经国务院特许设立海关的地点。
地方海关分为海关、分关和支关。海关的隶属关系和管辖区域,由海关总署规定,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的设立或者撤销,由国务院决定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海关总署决定。
设立海关的地点是:北京、上海、天津、大连、满洲里、绥芬河、哈尔滨、长春、图们、集安、丹东、沈阳、大连、秦皇岛、青岛、连云港、南京、芜湖、九江、武汉、城陵矶、重庆、宁波、杭州、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黄埔、九龙、拱北、江门、湛江、海口、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