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的供应价格管理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2-23 属于: 商业百科知识

出口商品的供应价格应当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是按照物价管理分工权限,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各级外贸部门与供货部门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一面执行已经确定的价格,一面反映意见。在物价主管部门既定价格没有作出调整以前,供货部门不得拒绝交货,外贸部门不得拒绝付款。外贸企业与供货单位如果发生价格纠纷,应当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好,应当报请双方的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如果仍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可报请同级物价委员会仲裁。属于产品包装、交货地点、合同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应报请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对于原来已定有价格的商品,应当暂按原价执行;原来没有价格的,可由供货部门参照与同类商品的比价确定暂行价,先按暂行价执行。仲裁以后再按裁决的价格结算。为了避免地区之间价格不衔接的问题,各主要口岸之间应当定期举行出口商品价格协作会议,互相沟通情况,交流经验,衔接好地区之间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