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海关在进出口口岸执行监督管理任务,主要有货运监管和对非贸易性物品的监管两个方面。
货运监管 暂行海关法规定:进出国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或国界孔道进出,并接受海关的监管。
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应由货主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对应施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文物鉴定或者有其他管制规定的货物,还应同时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上述证单应经海关审核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查验,对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通过放行;否则,则不予放行,并依据法律和国家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进出国境的运输工具,包括船舶、列车、民航机、汽车等,海关也进行实际有效的监管。运输工具进出国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并接受海关的检查。装卸货物、旅客行李和其他物品时,都须报经海关许可,并在海关监督下进行。经海关检查、放行后,运输工具才可以继续行驶。
对非贸易性物品的监管 非贸易性物品主要是指旅客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这些物品进出口,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邮局通过,并由物主向海关申报、交验,办理进出口手续。除规定免验的物品以外,都要接受海关检查。对须经有关部门审查、鉴定的文物、图书和须经检疫的物品等,海关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可以进出口的行李物品,海关在依法查验并照章征(免)关税后,予以放行。否则,则予以扣留,按规定分别作出退回国外(内)、没收、变卖或国家收购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