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政策
海关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社会主义建设总任务而制定的海关工作准则。它的内容包括我国海关在一定历史阶段的工作方针,监督管理和查禁走私工作的政策界限和关税政策,以及海关必须贯彻的其他政策原则。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指出:(1)海关工作和关税政策必须保护国内生产,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保护我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经济侵略;(2)海关应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货币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同走私斗争;(3)海关必须是统一集中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海关的第一个政策性决定。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要求,海关工作指导方针是:依法监督征税,方便合法进出,制止走私违法,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关税政策是海关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1950年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规定了我国海关税则的基本原则:(1)对于奢侈品和非必需品的进口实行高税率;(2)对国内生产很少或不能生产的工农业生产资料、机械设备的进口,实行低税率或免税;(3)对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药品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进口,免征或减征关税;(4)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制品,在进口同样的商品时,海关税率应规定高于进口商品成本与国内同样商品成本间的差额,以保护国内生产;(5)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规定两种税率:一种正常的税率适用于同我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一种较高的税率适用于同我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6)为了发展我国出口商品的生产,对于我国奖励的一切半制品及加工原料的出口,只订很低的税率或免税。
海关工作还必须贯彻国家制订的各项有关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外汇和货币的管理政策、侨务政策、对港台的有关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