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输平准
均输平准是汉武帝时在桑弘羊的倡议下所推行的两个互相配合的官营商业的政策。所谓均输,是朝廷以各地方的贡物为本,在地区间进行贩运,以调剂余缺,从中牟利;所谓平准,是设置官营机构来吞吐物资,以平抑市场物价。
按照传统的封建土贡制度,汉代各地方政府都应向朝廷进贡“方物”,即无偿交纳当地出产的物品。这些物品运到京师,往返艰难,费用甚大。有的贡物在原地本是上品,但经长途运到京师已成残次品,或不合需要,或货值还不抵运费。有些地方的贡物非当地所产,或者不足,还得到别处买来进贡。桑弘羊针对这种积弊,提出均输法。即在各地设立均输署,当地把应该交纳的贡物,按价折为一定数量的当地出产丰富的物品(可能原先就是贡物,也可能不是),缴给均输官,然后由均输官作为商品运往其他需要这些商品的地方出卖。这样,名贵的、路近、轻便或必需的贡物仍运往京师,一般的道远、笨重的贡物就可免予长途输送。改变过去供输上劳逸不均的现象,成为“均输”。而官府通过这种地区间贩运贸易,使有无相通、余缺相补,可以从中牟取厚利。均输是西汉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试办、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在全国推广的。
平准只在京师实行。因为汉都长安是一个人口密集、财富集中的大型封建消费城市,物价经常随供求变化而波动,不仅不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而且不利于封建贵族和官僚维持奢侈和安逸的生活,不利于封建统治。为此,桑弘羊于元封元年建议汉武帝在京师设置“平准”的官署,接收全国各地“均输”运来的货物,加上官营手工业所制造的器具、织物等,在市场上吞吐,贱时买进,贵时卖出,以平抑京师市场物价。
均输平准办法的推行,是对落后的封建徭役制度的一种改革。实行后,在汉初解决财政问题上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唐代刘晏在管理东南财赋时,曾用税款购货,供应长安。宋代的王安石在变法中也实行过均输法和市易法,也是对桑弘羊均输平准的继承和发展。但是,这些办法在封建制度下,弊端丛生,实际上常常成为官吏贪污勒索的良机,加重人民负担。后来,日益成为抑制自由贸易的手段,逐渐停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