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
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是我国长别以来实行的一项民族贸易政策,是对少数民族居住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及其所在地的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和价格方面给予照顾的简称。
(一)资金照顾。国家拨给这些地区的民族贸易企业较多的自有流动资金。零售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按核定资金额的80%拨给(一般地区为60%左右),其余20%由银行贷款解决。批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按核定资金额的50%拨给(一般地区为7%左右),其余50%也由银行贷款解决。
(二)利润留成照顾。给这些地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利润留成的比例,定为20%(一般地区为3%左右)。用于修建简易仓库、零星基本建设、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添置运输工具、企业奖金以及补充必要的职工福利事业等,允许跨年度使用。
(三)价格照顾。在这些地区,对收购主要农、牧、土特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对销售主要工业品(如食盐、煤油、火柴、茶叶等),实行最高限价办法。由于这一办法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一九七三年改为省、自治区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