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同外部的经济关系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2-23 属于: 商业百科知识

我国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企业,既同国家发生关系,又同其他商业形式及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关系,是供销合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我国供销合作社是国家领导、管理和调节下的独立经济组织。它的一切活动都要受国家的领导、管理和调节,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条例等是供销社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和准则;国家尊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自主权,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正当权利,国家法律保护供销社的财产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受任何侵犯。供销社必须承担并努力完成国家委托的商品流通任务,及时完成纳税义务;国家对供销社的计划管理主要采用指导性计划,从多方面扶持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包括财政援助和各种优惠待遇。

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制度,不承担国家政策性亏损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指导供销社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检查供销社执行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情况,但不得干扰供销社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合作。供销社同国营商业的经营分工,主要在:一般工业品的批发,以国营商业为主;农业生产资料以供销合作社为主。农副产品批发,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暂按现行商品分工分别经营。商品经营虽有分工,但都不能垄断。零售的商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可以交叉经营。

在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之间,合同制和联营是进行合作的一种有效形式;发挥优势,开展竞争,是推动分工协作的必要条件。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在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往来手续等业务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应本着以下原则加以解决:打破城乡封锁,条块分割的局面,维护社会主义国内市场的统一性;坚持分工协作、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原则,共同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方便群众购销,提高经济效益;坚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支持和帮助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不能互相拆台。供销社不能履行国营商业的职责,国营商业也不能代替供销社的职能。

供销社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正确处理同其他集体商业的关系。供销社同合作商店(小组)的经济往来,必须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并且要支持、帮助和指导合作商店(小组)的发展。

农村供销合作社同农业集体生产单位或农户之间的产供销联营,是农商联系的主要形式。这是在新形势下由供销合作向生产合作的新发展,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一种新形式。它把农民的分散生产同国家计划与市场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农村经济活动逐步引导到有计划发展的轨道;把供销社的业务经营同农民的经济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把广大农民团结在自己周围;把扶持农业生产同建设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有效地结合起来,推动农村商品生产向高级阶段发展。

农商联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农副产品生产联营。由农商双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资源、技术条件和市场需要情况,议定生产联营的项目、规模、双方的责任等有关事宜,签订联营合同。供销社根据联营的对象和内容的不同情况,分别议定产品购销比例和盈利分配比例。(2)农副产品加工联营。供销社提供资金、原料和负责产品推销,农业集体生产单位或农户提供场地、设备和负责加工生产,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3)农副产品购销联营。农商双方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议定联营合同,农业集体生产单位或农户把农副产品交售给供销社经营,利润按议定比例分配。

参加联营的双方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不变,由双方代表组成农商联营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行使民主管理权限,负责经营计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