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业渠道
集体商业渠道特指除开供销合作社以外的各类集体所有制商业。主要有:(1)原有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他们绝大部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由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2)城镇社会青年(待业的知识青年为主)由其所属单位组织扶持起来的商店;(3)新兴的城乡集体商业组织,如集体开办的运销组织、服务业、零售店等。
集体商业除了某些农副产品、小工业品运销户外,多数是在城镇固定经营小百货、副食品杂货的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具有小型、分散、经营灵活、方便群众的特点,能够活跃市场,弥补国营商业的不足,发挥辅助渠道的作用。集体商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商业的一种基本形式,具有旺盛的活力。实行多渠道流通,需要积极支持集体商业的发展。一部分小型国营企业还可转为集体商业,这样可以从经营管理体制和分配体制上更加适应它们的经营内容、经营水平。适当扩大集体商业渠道,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客观经济条件的。它有利于打破国营商业大包大揽独家经营的封闭式体制,纠正“官商”的弊病,并能更好地促进货畅其流,满足消费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