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指数的编制
物价指数,也称价格指数,是反映两个时期价格变化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即报告期价格同基期价格比较的百分数。反映一种商品价格变化动态的指数叫个体物价指数;反映一类或全部商品价格平均变化动态的指数,分别称为物价类指数或物价总指数。例如,某种商品报告期价格11元,基期价格10元,物价指数为。这表明报告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上涨了10%。物价指数对于说明农民收入和城乡居民生活费,研究国家资金积累和财政收支,分析市场变化,决定物价、经济政策和指导业务经营,都有重要的意义。
编制物价总指数和物价类指数,要结合商品的收购或销售数量,才能反映市场全部(或各类)商品价格(不同种类的价格)平均变化的趋势和程度,才能说明物价变动所产生的实际经济作用。因此计算物价指数的基本公式是综合指数公式,即:
式中代表物价总(或类)指数;P代表基期价格;P代表报告期价格;Q代表报告期购(或销)数量;∑代表总和。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统计资料的限制,通常采用两个综合指数的变形公式来计算物价总(或类)指数。
一是用报告期流转额加权的调和平均数公式。编制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采用此式:
此式的分子与分母相减,说明由于全部(或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变化,按照报告期的收购数量计算,使农民多得或少得的金额。
二是采用固定加权的算术平均数指数公式。零售物价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用此式:
式中W代表各类(或各种)商品零售额占全部(或各类)商品零售额的比重,在一年内计算月、季指数时,一般固定不变。
用这一公式计算的物价指数,不能直接作绝对额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