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分配与调拨
商品分配与调拨,是商业部门内部的购销活动形成的流通环节。商品分配是商业行政机关或专业经营管理机构对所属系统内企业或其它商业经营单位(或生产单位),按一定的政策原则有计划地分配货源、确定供货指标的经济活动。商业经营企业,例如各级采购供应站、物资局、粮食局(公司),根据分配指标办理购销供应业务。其中本系统内的上下级企业之间的购销,称为商品调拨。销售方称为调出,购进方称为调入。在业务上,调出也就是批发销售;在价格上,还给以按批发价扣让的优待。
商品调拨虽然也是流通过程中的购销活动,但它跟“商品收购”、“商品销售”不同,主要不反映商业经营者同流通过程的两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只反映商业经营者之间的经济交换关系。过去处理这种经济关系,主要靠商业行政部门规定的调拨原则和作价办法。在流通体制改革后,除了少数部分指令性计划商品仍按分配指标调拨供应外,多数商品系统内的调拨都按一般的购销关系灵活处理,灵活作价。
商品调拨同商品收购、商品销售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商品收购是为商品调拨提供货源创造前提条件;而商品调拨的全部活动,又是为最终的销售服务的。各销售市场的商品数量、质量、花色品种规格是否能及时满足需要,在很大程度上由商品调拨的状况来决定。
商品分配调拨的对象范围 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纳入统一分配实行调拨的商品,大部分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中如能源工业产品(煤、石油等)对冶金、交通、机械工业的分配供应;冶金产品对机械工业、基建部门的分配供应;以及棉纱、棉花对纺织工业的分配调拨供应等。一部分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生活资料,如粮食、植物油、主要中药材以及市场紧俏的、高税高利的商品(如名牌耐用消费品、卷烟),也由专业经营部门对各地所属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计划分配和调拨。一般商品,特别是花色品种规格复杂的一般生活消费品,或货源已很充裕可以满足销售单位进货需要的商品,基本上都实行开放供货,由基层商业自由选货,直接成交调拨或按成交合同调拨供应。当然,这部分商品购销也要接受计划指导。
商品分配调拨的意义与作用 作为商业部门内部批发环节的一种主要形式,商品调拨有重要意义。表现在:(1)它是产需衔接的关键环节。生产适合消费,不仅决定于生产状况,而且也决定于流通。如果商品在分配调拨环节中出现不正常的停留或不合理的流转,就会使本来可以平衡的供求市场出现不平衡,或加剧不平衡。(2)它是地区间经济贸易联系的主要表现。做好商品分配调拨,可以促进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从而消除地区间的封锁、分割和闭塞,对于巩固和发展统一市场有着重要意义。(3)在商品流通领域内部,分配调拨环节是由批发企业承担,而批发企业同商品储存环节总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商品储存职能主要由大中型批发企业承担,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生产和消费之间在时间、地区上的矛盾。(4)科学地组织好商品分配与调拨,是提高流通领域经济效益的主要方面。按经济区域组织流通,主要是指商品分配调拨业务,应当按照商品流通的合理流向供应,而不应当硬性地按照行政区划,行政层次去组织供应。
商品分配调拨的政策原则 商品分配是商品流通领域和商业经营中指令性计划管理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商品调拨供应业务,即商业部门内部的批发转卖活动中,对计划分配的商品,应以分配计划为调拨供应的依据;对非计划分配的商品,也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一定的供应原则。
商品分配和调拨供应 通过合理分配和供应生产资料,使工农业生产及时得到所需要的物质资料;通过合理分配和调拨生活资料,使商品顺利地经由零售商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具体说来,分配调拨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地区、行业间供应商品,要依据各地各业的消费力(生产消费需要和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力)的水平和特点合理分配。(2)要兼顾城乡。在现阶段我国商品(特别是农业产品)还不大宽裕情况下,对生活资料的分配供应要实行“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城乡都需要的副食品(主要是农副产品)优先供应城市”的“两优先”原则。(3)要保证重点,照顾特殊,兼顾一般。对于重点工业部门、企业,重点城市,重点地区,应在可能条件下给予必要的保证,如对轻纺工业必需的原材料、辅料、配件等商品的供应;对政治、经济中心和有国际影响的重点城市的供应等。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边防地区、名胜游览区、革命老根据地等特殊地区,要给予适当照顾。
商品分配和调拨供应也同商品销售一样,国家规定了商品分类管理政策。对于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少数生活资料,要在全国范围内计划分配。其中有的商品要高度集中管理、全额分配,即全部商品货源由国家指定的主管单位集中掌握,国家在确定生产计划的同时,对商品的购、销、进口或出口以及地区、部门之间的调出、调入、储备库存等指标都要全面集中管理,平衡计划;有的商品则应采取差额分配,即主管单位只对调出、调入地区或部门安排差额(余额或缺额)的调拨指标,包括品种调剂调拨指标,地区内的产供销平衡由地区自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