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通开,商品分工
城乡通开,商品分工是我国商业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过去,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按城乡市场分工,各管一段。日用工业品的批发和零售,县城关以上由国营商业经营;农村(包括区、公社辖镇)由供销社经营。商业公司不得下乡,供销社不能进城,人为地割断了城乡经济联系。为了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城乡交换,实现货畅其流,1982年中央决定改为按商品分工。无论是国营商业主管经营的商品,还是供销社系统主管的商品,双方都可以从城到乡通开渠道,经营购销。日用工业品经营中,国营批发企业在搞好对供销合作社供货的同时,可以与集镇基层供销社在自愿互利原则基础上进行联营;可以直接下伸办店,以批发为主,批零兼营,也可下乡流动售货;农村代购代销店或承包自营店可以直接组织进货。农副产品经营方面由主管公司在所有城乡统管经营,并实行多渠道市场调节。允许长途运销;通过集市贸易、贸易货栈,以及集体、个体商业进行购销活动;农村专业户、重点户、个体户都可以进城从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