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
同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的商品相比较,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也具有商品一般的共性:(1)都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2)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4)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格是商品的货币表现。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同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的商品相比,又有它自身的特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同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商品相比较,两者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品所反映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是资本赖以存在的一种形式,因此它反映了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根本对立的阶级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主要是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商品交换也主要在不同公有制企业之间、企业与广大劳动者之间进行的,因此,它反映的是社会主义企业之间、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
(二)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等商品内在矛盾的性质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剩余价值规律和价值规律盲目支配着商品生产,以及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矛盾的存在,这就使得商品内在矛盾具有对抗的性质。比如,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资本家为了实现一部分商品的价值,往往不得不销毁另一部分商品的使用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不存在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矛盾,商品的内在矛盾,不再具有对抗的性质。当然,也存在非对抗性的矛盾,如商品是否适销对路。这种生产与需要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它可以通过社会主义计划调节和其他经济管理手段不断地调整解决。
(三)商品的范围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不但劳动产品是商品,而且连劳动力也是商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范围大大缩小了,劳动力不是商品,一些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河流等都不是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