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通史——开明专制:要求和效果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08-09 属于: 工业革命

18世纪下半叶,许多统治者试图把开明的想法付诸行动,其中最著名的有: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1740~1786年在位),约瑟夫二世皇帝(1765~1790年在位)作为哈布斯堡家族的奥地利君主,他的弟弟利奥波德作为托斯卡纳大公(1765~1792年在位),西班牙国王查理三世(1759~1788年在位)和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三世(1771~1792年在位)。在一些国家中,对“开明专制”时期的回忆不是与某位君主之名联系在一起,而是和主政的大臣之名联系在一起。在丹麦是1770~1772年执政的约翰·弗里德里希·施特林泽(Johann Friedrich Struensee),在葡萄牙则是1750年至1777年主政的庞巴尔侯爵塞巴斯蒂安·何塞·德·卡瓦略(Sebastian José de Carvalho,Marquis von Pombal)。

开明专制不能在专制体制已被克服的地方发展,如英国;或在它从未被施行过的地方,如荷兰。在那些头戴王冠的国家元首虽然接触了开明思想,但受社会条件限制无法实行开明政治的国家,也谈不上有什么开明专制阶段。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1762~1796年在位)治下的俄国就属于后一种情况。女皇虽然阅读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并与伏尔泰、狄德罗和达朗贝尔有书信来往或私交,但她令所有人失望,并未能像所期待的那样按照启蒙运动的精神去改造沙皇帝国。至于西方的新思想被俄国有知识的社会上层接受,那并不是通过女皇介绍的。

最终,在启蒙运动的发源地之一法国也没有形成开明专制时期。这里除了宫廷社会外,已经发展出一个开明的、以市民阶层为主的社会,其发达程度令“自上而下的启蒙”为时已晚。开明专制是那些相对落后之国家的统治者的一种尝试,想赶上那些捷足先登的国家。若无本社会的一定支持,这样的改革努力是没有机会实现其目标的。

开明君主仍自称“君权神授”,但他们为其统治权辩解的理由往往是纯世俗的,即他们为公共利益服务。至少在原则上,他们视君主的职位高于自己个人,他们区分国家财产与私人财产,并开始区分国家与社会。他们收集现行法律,并对它们进行系统化和改革,以便它们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更加透明。他们推进社会的现代化,向一切反对这一目标的力量开战,其中包括各等级的代表机构,如果它们还存在的话;在天主教国家,还有耶稣会士,有时也包括天主教会本身。

庞巴尔侯爵是反对耶稣会态度最坚决的,他视耶稣会为世俗统治的危险 竞争者,是一个国中之国。葡萄牙率先驱逐了耶稣会士,并没收了他们的财产(既包括在葡萄牙本土,也包括在其殖民地)。1762年法国、1767年西班牙也先后采取了以上措施。尽管如此,西班牙一直是天主教反启蒙运动的重要据点。六年后,教宗克雷芒十四世(Clemens XIV.,1769~1774年在位)于1773年正式解散了耶稣会;普鲁士和俄国并未理睬这一措施,1814年罗教廷又允许耶稣会继续开展活动。

对开明君主和大臣来说,如果他们把大贵族变成自己的敌人,那是危险的。瑞典的古斯塔夫三世,腓特烈大帝的一个外甥,于1772年的一次政变中压制了主导国会的贵族,给予了农民更多的权利。1789年2月国王进行了第二次政变,他让激烈反对自己的贵族失去了在最高法院的主导地位,取消了各等级提交法律草案的权利,保证自己对帝国各行政职位的支配权,允许出售王室土地给农民,而且农民可以作为平民产权所有人购买(骑士封地以外的)贵族土地。与其他开明专制国家相比,这些都是对贵族权利的激进侵犯。为此古斯塔夫付出了性命:1792年,他在斯德哥尔摩歌剧院举行的一场化装舞会上被一个狂热的贵族反对派成员刺杀。

在斯堪的纳维亚邻国丹麦,因国王克里斯蒂安七世(Christian VII.,1766~1808年在位)精神和性格上的弱点,导致国君大权旁落到首席大臣手中。1770年国王的御医和王后的情人,来自萨勒河畔哈雷(Halle an der Saale)的约翰·弗里德里希·施特林泽担任了此职,他是腓特烈大帝的崇拜者。他迅速实施的改革包括实行彻底的新闻自由,取消进口关税,减少无自由迁徙权的农奴的工作义务,以及引进德语为通用的官方语言。

最后一项极为不得人心的改革措施对贵族反对派而言来得正是时候。1772年施特林泽被一群贵族以政变方式推翻,由于与王后的私情他被判处死刑并遭到斩首;王后 被永远驱逐出丹麦。在施特林泽的继任者治下,丹麦语恢复了其唯一官方语言的地位;不是出生在丹麦的德国人不得担任公职,1770年至1772年引进的改革措施大部分被取消。直到1784年4月,一些锐意改革的贵族发动政变,改革进程才得到重启,这次进行了精心准备,制定了长远规划。1788年农奴无权自由迁徙的规定被废除,这是克服封建制、促进丹麦农业现代化的决定性一步。

古斯塔夫三世和施特林泽的偶像腓特烈大帝则没有推行过可以被称为“反封建”的政策。相反,如果说他的祖先,从大选帝侯开始,削减了容克地主们的权力,那么在其治下则出现了再封建化的过程。容克地主阶级得到了方方面面的特权:平民不允许再购买骑士封地,经济不景气的地主庄园可得到国家提供的贷款。

在腓特烈二世治下,贵族大地主在政治上也重新赢得了他们在各层面的影响。德国史学家奥托·比施(Otto Büsch)言简意赅地描述了地主权力的上升:“容克地主牢牢掌握土地所有权和军官职位,这同时保障了他们在国家中的权力。对农民的统治,作为地主的容克之地方治理权,作为县长的容克对县的管理权,通过‘地区’(地区贷款机构,作者注)对政府的影响,这些都是政治上的砝码。它们让容克有资格在军事系统中成为中流砥柱……容克的服务是国家保证其统治的条件,而这种保证也成为容克履行其职责的条件。容克使用国家统治手段,正如国家使用容克为统治工具。旧普鲁士军事体制是一种带有政治基本特征的综合性政治体系。”

普鲁士社会的军事化主要是因为国家在空间上极度涣散,而且在军事上非常容易遭受打击。应对这种挑战的是纪律和服从精神,是它们才让普鲁士的崛起成为可能。这是一种单方面的反应,它还需要修正和 补充:普鲁士德行的内在化。这能够发生,主要是虔信派的工作成果。

敬虞运动(Frömmigkeitsbewegung)之根可以追溯到三十年战争。呼吁教会的革新要从内心开始,这是虔信派教徒对正统路德教僵化的回应,他们反对任何类型的外在的教条信仰。在勃兰登堡-普鲁士,这种与正统路德教的距离在虔信派教徒和信仰加尔文宗的统治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起了类似作用的还有普鲁士虔信派教徒的以下突出兴趣:实际改善学校与大学状况以及提升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条件。“沉默的大多数”与国王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他们和兵王腓特烈·威廉一世(1713~1740年在位)这么近过。虔诚的家国情怀在其统治期之后继续存在:一种爱国主义,其中对君主的忠诚和热爱被上升为一种臣民的宗教式义务。

在宗教问题上极为宽容、本人不信教的自由思想者腓特烈二世也能够依靠这种无形的统治基础。但他在位期间,普鲁士已经发展出一种新的、纯世俗形式的爱国主义。1761年,七年战争的第五个年头,出生在帝国自由市乌尔姆但自愿选择当普鲁士人的启蒙运动者托马斯·阿普特(Thomas Abbt),在其文章《论为国捐躯》(Vom Tode für das Vaterland)中第一次称普鲁士人为一个“民族”。在回答何谓祖国的问题时,他认为那不一定非得是他作为自然人出生的地方,也可以是公民自由选择的地方:“但如果我出生的地方或我自由选择的地方把我与一个国家结合在一起,我服从其有益的法律,前提是为了整个国家的利益这些法律不会剥夺我的自由:那我就会称这个国家是我的祖国。”

“有益的法律”是有些不同、比城市共和国公民所能进行的政治参与要少得多的东西。后者是一种专门发展出来的共和政体的爱国主义,经过认证的参政权是其基础。在近代早期的德意志诸侯国中,出现过政治体自称“爱国者”的状况,因为他们就是爱国者,在必要情况下,它们会为祖国的利益而反对君主。阿普特想让普鲁士国王的所有臣民知道自己的爱国主义义务,包括准备为国捐躯,因为国家的法律只有在共同利益需要时才会限制他们的自由,正是从这一点上才能证明那是明君制定的法律。

腓特烈二世治下的普鲁士确实有向法治国家发展的迹象。1740年执政伊始这位国王就废除了刑讯;他禁止残酷的惩罚如溺死杀婴的母亲和公开赎罪,并对死刑进行了限制。在其统治下法律制度的统一有了长足进步:行政机关进行判决受到限制;新的诉讼法——《腓特烈法典》(Codex Fridericianus)缩短了审理程序,并使审判过程更为透明。立法工作的集大成之作是1791年(腓特烈大帝去世五年后)完成的《普鲁士普通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die Preußischen Staaten)。这部由一批谙熟罗马法的高素质法学家联合完成的作品,正如莱因哈特·科塞勒克(Reinhart Koselleck)所指出的,具有两面性。“在理论设计方面,其目标遥遥领先于现存状态,而在实施过程中现状则被一堆规定所认可,它们阻碍甚至是违反计划中所要达到的法律状况。《普鲁士普通邦法》是遗留下来的现状与未来目标之间的妥协物。”

早在1856年,法国政治思想家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在其《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的附录中对《普鲁士普通邦法》就有过类似评价:“在这个非常现代化的头颅下,出现了一段十分古旧的躯体(un corps tout gothique);腓特烈大帝切除了这一躯体上可能会阻碍他运用自己之权力的部分,结果整个形成了一个怪物,它看起来就像两个不同生物的连体。”

在腓特烈二世统治的普鲁士,阻碍全面实现法治的是军队的重要地位以及与之密切相连的贵族特权,还有君主对法律、审判和公正的理解。在其1752年的政治遗嘱中腓特烈二世承认了一项原则:“在法院中应该由法律来说话,统治者必须保持沉默。”然而在实践中,他并非总能遵守这一座右铭。

那个被载入法制史的水磨坊案例发生在诺伊马尔克(Neumark)的波莫尔齐希(Pommerzig)。一个名叫克里斯蒂安·阿诺德(Christian Arnold)的磨坊主拒绝向贵族地主,一位伯爵,支付佃租。他在法院提出的理由是,县长格斯多夫(Gersdorff)修建的鲤池塘截流了他水磨坊的用水,令其磨坊无法正常运转。主管法院驳回了磨坊主的赔偿请求,下令他交出磨坊并安排拍卖该磨坊。阿诺德则求助于国王,国王于1779年8月派出了调查委员会,但没有得出明确结果。当科斯琴(Küstrin)政府维持原判后,腓特烈出面干涉。他现在认为判决对磨坊主不公正。9月底,国王指示科斯琴的司法部门立即处理阿诺德的上诉。

在新一轮官司中磨坊主再次败诉,他再次求助于国王。国王让柏林高等法院介入,1779年12月该法院做出不利于阿诺德的判决。国王迅速做出反应:他让参与办案的三位法官前往波茨坦,对两名高官——科斯琴政府首脑和齐黎绍(Züllichau)县的县长——给予革职,并让人逮捕了法官。他不顾主管大臣和刑庭的反对,于1780年1月1日下令补偿磨坊主并对柏林的法官予以一年监禁(后来被赦免)。

法院的行为被腓特烈视作是正义扭曲的判例,地位低下的子民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史书中的大多数意见则认为事实并非如此。未来他想永远确保看到,“任何人无论尊卑、贫富,诉讼都能迅速得到办理,每一位臣民,无论声望地位如何,均能得到彻底、中立的公正”。国王认为自己是公正的,并让自己成为他所理解的公正的执行人。司法独立的必要性让位给申张正义的愿望,在国王认为法院未能申张正义的地方,他会帮助正义获胜。

没有任何一位其他君主像腓特烈这样,被众多的同时代人认为他至少在努力成为国家的第一公仆,而且能容忍如此公开的批评。他与伏尔泰的短时间友谊证明了他与启蒙运动的关系。这是一场由普鲁士国王发动的自上而下的启蒙运动。但他的作为因此完全符合他那个时代的最伟大的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的设想,即启蒙运动该如何在政治上得以实现。进步不应该与国家对抗,而是经由国家来实现:这不仅仅是在腓特烈治下把霍亨索伦邦国带上革新之路的普鲁士那些官场精英的格言,也是普鲁士疆界之外德意志市民阶层和受过教育的各等级德意志人此后遵循的座右铭。

约瑟夫二世(Joseph II.)自1765起担任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780年其母玛丽亚·特蕾莎逝世后,他成为哈布斯堡君主国独揽朝政的国君。在自上而下推行改革的意愿方面,他丝毫不比普鲁士国王逊色,在许多方面甚至比腓特烈更为坚定不移:1781/1782年约瑟夫在奥地利和波西米亚废除了世袭领地内的农奴人身依附关系;普鲁士邦国在1777年只在其说了算的自己的领地着手取消农民的各类徭役,这成为1808年普遍解放农民的前奏。(普鲁士境内王室领地的农奴制当然已在兵王腓特烈治下于1718~1723年间得到废除。)

约瑟夫解散了众多修道院,对天主教神职人员的培养进行了国有化,并把学校教育彻底交由国家掌管。通过1781~1789年颁布的《宽容令》(Toleranzedikte),非天主教徒得到全部公民权利并有权进行私人宗教活动(这当然不包括各种邪教成员)。犹太人通过1780年代的《宽容令》亦可享受(有限的)宗教和贸易自由。约瑟夫此举满足了 克里斯蒂安·威廉·多姆(Christian Wilhelm Dohm)1781年在其令人觉得具有革命色彩的著作《论犹太人公民地位之改善》(Von der bürgerlichenVerbesserung der Juden)中所提出的要求,这位作者是开明的普鲁士官员和哲学家摩西·门德尔松的朋友。哈布斯堡君主国的统治者在这方面与普鲁士的腓特烈二世完全不同:后者像伏尔泰一样,视犹太人为所有邪教中最危险的一派,坚持对他们的宗教和社会歧视。

当约瑟夫宣布在其统治的所有地方德语为官方和商业用语时,他是想向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的理想画面看齐。这首先引起了匈牙利人的不满,那里迄今为止在法律、管理和议会开会时使用的语言是拉丁语。另外在奥地利属尼德兰,即后来的比利时,人们也反对维也纳皇帝的语言政策。阻力如此之大,以至约瑟夫最后不得不取消了这项语言改革。就是这样也未能阻止比利时于1790年宣布独立。

在其他领域,尤其是在狭义的“约瑟夫主义”(Josephinismus)教会政策中,这位开明君主也对其多民族帝国的臣民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与腓特烈大帝不同,约瑟夫二世无法指望来自广泛的拥有国家爱国主义精神的阶层的支持,在整个奥地利其统治的可靠支柱只有官吏和军队。这位皇帝和国王自己是一名虔诚的天主教徒,却把罗马教会挑战到如此程度,令后者不再能为哈布斯堡皇朝的统治保驾护航。在约瑟夫统治的后期贵族们同样与他离心离德。

急躁、缺乏移情能力、过分依赖自己的意志力:正是约瑟夫的这些性格特点导致了其开明专制在很多方面的失败。他的弟弟和继任者利奥波德二世(Leopold II.,1790~1792年在位),此前的托斯卡纳大公,只能通过取消约瑟夫的部分改革才把哈布斯堡君主国多少安抚下来。他迎合各等级,并明确允诺匈牙利人拥有自主权。改革措施中得以保留的有《宽容令》、削减修道院数量和废除农奴制。因此,约瑟夫二世的改革所带来的变化对奥地利产生了深远影响。

若是把启蒙运动的要求琢磨到底的话,那开明专制本身就是自相矛盾,或迟早会出现这种矛盾的。对于英国的启蒙运动者——从洛克到休谟——来说,不可想象的是称一个政权为开明,如果它对个人进行管束并且不能够不断由社会重新得到统治委托权的话。德国启蒙运动者的方案在政治诉求上比较温和:虽然康德希望建立代议制的政府体系,但他不想把建立该体系的任务交给人民,而是托付给统治者。法语区两位最著名的启蒙运动者的主要作品出版于18世纪下半叶,他们虽然在理论上为革命铺了路(卢梭比伏尔泰更为果断),却同时认为革命是一场不幸,他们本人不愿意经历(也未能经历)。是否会有一场革命来化解危机,这不由启蒙运动的思想家说了算。这首先由政治权力在握的人来抉择,他们能够运用手中的权力或者促进、或者阻碍革命。